安徽要求第一时间救助流浪乞讨人员 否则将问责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就加强和改进城镇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出台《意见》,规定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实行首接负责制,各有关部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或接到群众反映有流浪乞讨人员的,要在第一时间实施救助,否则将被问责。
《意见》要求,在繁华地段、重点街区路段、车站码头等地,要设立救助引导标识,方便流浪乞讨人员求助。做好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危险传染病人的救治工作。对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的治疗,医疗机构要按照“先救治后结算、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及时采取急救措施。对无法查明身份、户籍等基本信息的流浪乞讨精神病人,安排在当地精神卫生机构接受治疗。合理确定流浪乞讨患病人员的救治标准,诊疗、用药范围原则上参照现行的安徽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药品目录执行,合理控制药品费用支出,并按困难群体医疗费用减免优惠政策给予一定的减免优惠。住院人员的伙食、陪护等费用从救助经费中列支。对因智力障碍或其他原因无法查明身份、户籍等基本信息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在具备一定隔离设施、康复和治疗条件的托养机构予以临时照料,所需经费从救助经费中列支。对2年以上查找不到家庭住址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在县级以上公办社会(儿童)福利机构予以安置,并给予办理户籍手续。县级以上政府要将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对救助任务重、安排经费有困难的,由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意见》规定,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实行首接负责制,各有关部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或接到群众反映有流浪乞讨人员的,要在第一时间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救助。对相互推诿、不履行救助职责,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记者 王圣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