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籍1600名流浪儿童回到故乡得到分类救助
截至目前(11月28日),已有1600名新疆籍流浪儿童回到新疆,并得到妥善安置,在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方式上,推行分类救助。11月27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上,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艾拉提·艾山作《关于自治区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时,介绍了对艾尔肯·塔西买买提等12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流浪儿管理和教育的议案》的处理情况。
艾拉提·艾山说,近年来,在国家民政部、公安部以及兄弟省区民政、公安部门的大力支持下,自治区民政部门已陆续从内地救助站接回1198名儿童,加上公安部门在打击拐卖儿童犯罪行动中解救的流浪儿童,近1600名新疆籍流浪儿童回到新疆,并得到妥善安置。
目前,我区救助流浪未成年人已实现了从民政部门单一救助向全社会共同救助的转变。
在救助方式上,推行分类救助:对查明家庭住址的流浪未成年人,积极做好教育工作,使其尽早返回家庭、回归学校;对被家庭遗弃,年龄较小或者有残疾,查找不到户口所在地和监护人的,送福利机构安置;对监护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服刑人员子女给予照料安置;对患病和致伤的及时送定点医院给予治疗;对从内地接回的新疆籍流浪未成年人,经公安机关甄别后,有不良行为的,送工读学校集中教育,使他们改掉不良习惯,健康成长;对无不良行为的,送回户籍所在地,并在民政、公安、人社、教育等部门积极配合下,尽可能让接回的学龄期儿童入校学习,对年满16周岁的,为其提供职业技能培训,使他们有一技之长,具备自食其力的能力;对家庭经济困难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遇到临时生活困难的给予临时社会救助,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防止再次外流。
另外,我区还调整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未成年人生活标准,由每人每天8元提高到15元。
同时,强化了督导检查,建立了警示和通报制度。建立完善奖励机制,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地州、县(市)给予表彰,在救助经费上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奖励,对工作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将此项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目标考核范围。(新疆都市报 记者温丽娜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