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办:在广东就行政审批改革先行先试具示范意义
中新网12月28日电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今日表决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会议闭幕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袁曙宏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在广东省就法律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进行改革试点,对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有记者问,为什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为什么叫行政审批,不叫行政许可?另外,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将由行业协会来管理,那么谁来监管行业协会?有没有救济途径?
袁曙宏称,2012年5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呈报了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试点的请示,请求国务院授权该省调整由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部分行政审批。这些行政审批中有25项是由有关法律规定的,需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暂时进行调整。
袁曙宏表示,之所以作出这项授权,主要是出于以下考虑:一是广东省处在我国改革开放前沿,市场发育程度较高,经济社会发展正全面进入转型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十分迫切。在广东省就法律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进行改革试点,对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二是同意广东省就法律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进行改革试点,可以为下一步全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积累经验。2001年以来国务院先后分六批取消和调整2497项行政审批,占原有总数的69.3%,但这项改革还没有到位,需要进一步深化。在一个省先行试点,可以有效降低改革的风险和难度,保证全国范围内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三是在一个省的范围内暂时调整法律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是一种改革试验,可以不修改相关法律,采取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授权决定的方式。这种授权的依据是宪法第89条关于国务院职权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依据这项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分别于1984年9月和1985年4月对国务院作出两个授权决定。通过这次在广东省的改革试点,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在全国推行;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可以再恢复执行有关法律规定。
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了,不能一讲改革就是要突破法律的禁区,一个市、一个县、甚至一个乡都要突破法律的禁区,否则就要天下打乱了。这次改革是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来实现的,既维护了法制的统一,又为下一步深化改革进行了探索。这一次的举措是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深化改革的一个很好的尝试,既是推动改革的一个方式,又是推动法治建设的一个新的方式。
袁曙宏指出,刚才讲为什么叫行政审批,不叫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审批的范围比行政许可要更宽一些,还包括对行政机关内部的一些审批活动。
袁曙宏表示,把有的权限交给社会中介组织来行使,能不能保证中介组织很好地行使这个权力?这个问题一方面要求中介组织加强自律,另一方面也要加强监督。如果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他们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国家的权利救济机制是健全的。(据中国人大网文字直播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