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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称公职人员财产公开制度缺失致私产保护不力

2013年01月02日 11:58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想通过先加强私有财产的保护,再过渡到公职人员财产公开无异于缘木求鱼。只有首先将公职人员的私有财产置于“阳光”之下,私有财产才能获得更好的保护

  □曾凡证

  近日,学界有一种观点认为,私有财产应当绝对保护而不做区分,将私有财产保护作为公职人员财产公开的前提条件。笔者对该问题进行重新思考后,认为应当根据私有财产所背后所承载的利益不同而做分类保护。

  该种观点认为公职人员的财产既然是私有财产,公职人员的财产一旦公开,等于“人为地”将私有财产暴露于外,“故意”将其置于随时可能被侵占、剥夺之危险境地,违反了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要求;财产权受侵犯之后的救济制度不够完善,因此应当先完善私有财产的保障。此种论证忽视了两点,第一、为什么应当将公职人员私有财产公开?第二、私有财产权保护制度没有严格执行,恰恰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公职人员的财产没有公开。下文将对这两个问题分别探讨。

  首先,公职人员的私有财产为什么应当公开?即为什么要对公职人员而非私人财产权增加公开的限制?是否违反平等保护原则?

  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按照宪法,公职人员与私人都属于公民,理应受到平等的保护。但是,宪法的平等保护包含两层意思,即“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并且“区别不同情况”的理由必须合理正当。那么要求公职人员财产公开是否合理正当。笔者认为,就绝大多数甚至包括大多数公职人员本身,对此问题的回答都是肯定的,在法与理上也有以下两点有力理由。

  第一点:公职人员的隐私权理应受到部分限制。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不同于普通公民的隐私权,完整的个人隐私权只适用于普通公民,公职人员不能以隐私权作为抵制公民知情权的理由。首先,公职人员是公权力的实际行使主体,如缺乏严密的监督,就会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的可能,而此种情况在当下之中国几乎每日都在上演;其次,即使是公职人员及其家属的正当利益也存在与公共利益之间冲突的可能,当个人的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现联系,个人利益就不再是纯粹私人领域,也就不再受隐私权的保护。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冲突当中,表现最明显、比例最大的就是私有财产权和公共财产之间的冲突。因此,公职人员的财产公示能够有效的划分出公私领域的界限,并将此界限置于群众的监督下。

  第二点:公职人员财产公示能够有效衔接反腐制度。联合国将公职人员的财产公示制度确认为很有价值的反腐手段,国际著名的反腐败组织“透明国际”也对此制度相当推崇,是因为公职人员财产公示制度的实施能够促使贪官的财产暴露于“阳光”之下。因为,电灯是最好的警察、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财产公开制度,能够与反腐败的相关制度规范有效衔接。公职人员财产信息的公开,便于我等小老百姓判断其消费水平与生活方式是否与其薪酬相符合,因为“表叔绝不是一个公务员就能练成的”。如果一旦不相符,公职人员就得作出解释与说明,如果其解释和说明不合理,直接对应的是我国刑法“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处罚。即使公职人员通过洗钱、漂白等方式转移自己的财产,那么必然也会在此过程中留下痕迹,有利于反腐败的追踪。

  因此,基于以上两点,公职人员的财产虽然是私有财产,但是为了实现保护更高层次的价值、公共利益、社会道德、要求公职人员进行财产公示具有正当性合理性。其次,对于第二个问题,笔者则认为,公职人员财产公开制度的缺失正是导致私有财产保护不利的原因。原因也有两点:

  第一:私有财产制度是否执行到位取决于广大公职人员。我国保护私有财产的立法相比于十年前已经完善许多,2004年私有财产保护入宪、2007年几经易稿的物权法也得以出台,今年强制拆迁条例也改为更为妥当的征收补偿条例。在规范层面上不可谓没有成果,综观世界各国,在立法成果方面也大致如此。但是,为何私有财产保护不利,究其原因,恰恰是公权力自身在执行这些规范的时候不力所造成的,没有运行的法律就等于一纸空文。掌握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们(一般是有领导职位的),对私有财产法律执行不到位,例如,前些年普遍的强拆,反而给公职人员们带来了额外的利益,其自身感受不到私有财产被侵犯的普遍性,或者借助权力本身及对信息的便利获取渠道提前规避了私有财产的约束。财产公示意味着要接受大众的监督,意味着灰色渠道要暴露在阳光下,更意味着生财之道的断裂。因此,阻挠财产公开成为意图通过权力继续侵犯私有财产从而获得利益的公职人员逻辑上唯一的选择。

  第二:约束公权力的运行是手段,保护私有财产才是目的。当下的我国,对私有财产侵犯情形各式各样,但是最应该防止的侵害类型,是公权力对私有财产的侵犯。我国宪法私有财产保护条款的义务主体是国家,禁止公权力对于私有财产权侵犯是保护私有财产权的手段,私有财产权受保护是目的。公职人员财产的公开,恰恰被国际证明了是一种约束腐败的有效手段,腐败的最大特征是公权私用、公职人员牟取非法利益,其会在两个层面损害公民的私有财产,第一直接的侵犯私有财产,及腐败的过程中借助权力外衣直接侵犯私有财产;第二间接的侵犯私有财产,通过侵吞国有资产的形式,变相的侵犯了本应用于公益上的每个人可能获得的利益。

  因此,想通过先加强私有财产的保护,再过渡到公职人员财产公开无异于缘木求鱼。只有首先将公职人员的私有财产置于“阳光”之下,私有财产才能获得更好的保护。

【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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