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惩治官员渎职丝毫不能手软
法治国家对于公权力的治理,尤其需要关注对渎职行为的惩治和预防。从刑法上编织严密的刑罚之网,让渎职的官员无处遁形,这是依法从严治官的铁律。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造成1人死亡或3人重伤,即会受到刑罚追究,这是今天开始实施的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中的内容。解释明确了渎职犯罪定罪量刑的具体标准,传递出司法机关严惩渎职犯罪的决心。
渎职向来是一种“不落腰包”的腐败,造成的社会危害往往较之一般腐败行为更重,直接危及人民的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现实生活中,从各种食品安全事故到此起彼伏的矿难,从问题奶粉中的受害者到兰考火灾中丧生的弃婴,政府部门及官员所负担的法定职责一旦履行不善,权力不作为或乱作为,都将造成整个社会正义秩序的沦陷,带给公民权利大面积的毁损。因此,法治国家对于公权力的治理,尤其需要关注对渎职行为的惩治和预防。
从刑法上编织严密的刑罚之网,让渎职的官员无处遁形,这是依法从严治官的铁律。遗憾的是,我们对官员往往采取与百姓不一样的标准,立法上诸多容忍,执法中网开一面。法律责任设定及追究上的官民不平等,不仅造成权责的脱节与失衡,更放松了官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防范心理。一个典型的例证是,在一些事故的责任追究中,普遍存在以党纪处分代替刑事处罚的现象,尤其对领导干部,或以间接的领导责任为其开脱罪责,或以集体研究为托辞推诿责任,刑事追究“抓小放大”,极大伤害了执法的公平性和刑罚的严密性。
此次司法解释首次明确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渎职犯罪,应依法追究负有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无疑有利于扭转司法实践中对官员渎职查处不力、失之过软的现象,重新塑造刑罚对官员履职尽责的倒逼效应。但是,按照危害程度区分量刑虽然能实现打击的精细化,符合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可也会带来一些意想不到的弊端。例如,那些没有造成法定危害后果的渎职行为,便可能在处罚幅度之外,这会给官员履职带来侥幸心理,并在出事后极力想方设法“摆平”,不让后果被人知悉。这是造成现实中瞒报、谎报事故的重要心理因素。
巧合的是,山西苯胺泄漏事故“裸奔”5天为此作了绝佳例证。面对长治市市长无力苍白的3个“想不到”,我们要追问的是:6天前发生吕梁山隧道事故瞒报,缘何悲剧重现?装聋作哑的背后究竟隐含着官员什么样的心态?这是否说明,行政系统内部的威慑对一些官员而言早已不足为惧?面对如此根深蒂固的官场陋习,单单一个司法解释能否彻底纠治,大可值得省思。 (特约评论员傅达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