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日报:“集体研究”绝非渎职犯罪的挡箭牌
“集体研究”绝非渎职犯罪的挡箭牌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从严惩处渎职犯罪,首次明确渎职案定罪量刑标准。其中包括,“集体研究”实施渎职,责任人要判刑;“指使下属”违法履职,追究领导刑责。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将数罪并罚。(1月9日《中国青年报》)
以往,以“集体研究”名义进行的渎职犯罪,之所以让司法机关前瞻后顾,让一些官员逃脱追责——— 这除了某些官员树大根深、有能力阻挠办案外,还有以下两个重要原因:一是因为在“集体研究”名义下,责任比较分散,难以厘清谁是真正的责任者;二是如果对所有参与研究的人员都追究刑事责任,那明显会扩大打击面,难以做到“罪刑相适应”。而且,中国传统有“法不责众”的观念,对集体进行追责,也难以得到民众的理解与支持。
司法机关投鼠忌器,却给诸多官员以可乘之机,让他们给滥用职权披上了“集体研究”的外衣。比如说,领导可以事先召集小范围的成员开会定调子;比如说,领导可以在集体研究时做一些暗示——— 即便是“集体研究”,又有多少人会拂逆“一把手”的意思?如此一来,“集体研究”既能收获个人目的,又不必担责,以至于“集体研究”成了某些官员的挡箭牌、避风港。
此次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并非是逾越法律作出的规定,而只是撕开了某些官员伪装的外衣,是对法律的正本清源。但是,话要说回来,并不是所有经“集体研究”决定的责任事故,国家机关主要负责人都要为之“埋单”。那些经过“集体研究”决定但由于意外事件导致损失的事件,或者那些经过集体研究,机关负责人并不同意,但依据“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决定实施,并导致损失的事件,就不能追究主要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其实,司法解释重点打击的还是那些假“集体研究”之名,滥用职权或者放弃监管职责的官员;其真正目的不是要破坏“集体研究”的规章制度,而是要让官员们恪守权力的边界,认真担负起自己的职责,在他们头上高悬一把“达摩克利斯剑”。(杨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