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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慢说副省部级以下不能配公车是误传

2013年02月20日 09:41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规无禁止,配了‘事实上的专车’的干部,并不违规”,这是伍皓的结论。然而,官员不同于百姓,并非“规无禁止”的事儿都可以干,而是只有明文授权你能干的事儿才能去干。这是为官的基本伦理。

  这些天,云南省红河州委常委、宣传部部长伍皓和部分媒体、网友围绕公车的论战持续升温。2月10日,他通过微博公布了自己的公务用车车号“云G99099”,意在让公众监督。然而,这一举动却引来对其“违规”配备公车(部分人认为他是副厅级干部,没“资格”配专车)的质疑。17日,伍皓作出回应,称“副省部级以下不能配备公车”系误传,是“很多的媒体人,还有很多的网民,喜欢盲目跟风、人云亦云”的结果。

  不否认伍皓公开车号的积极意义。对他说三道四,似有鞭打快牛之嫌。不过,既然争议已经摆到桌面,把它们弄清楚才是负责任的态度。这也应是伍皓通过发布微博、接受采访等方式,不断和质疑者交流、作出回应的初衷。本着这样的考虑,笔者不揣冒昧,想就一些问题和伍皓部长做一交流。

  人们质疑的是“专车”,他回应的是“公车”。只公布一辆车的车号,有人将其视为“专车”,在情理之中。“副省部级以下不能配公车”的说法或许不严密,但将“公车”配给个人,这里的“公车”已和“专车”同义。事实上,伍皓在回应中论证的也是“副省部级以下配专车”的正当性。

  在他看来,目前对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的管理,依据的是2011年《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把中央的这个《管理办法》从头到尾一个字不拉地读完,也没有任何一处提及哪个级别才可以配备公务用车。”

  《管理办法》规定了机关作为一个整体如何配备和使用公务用车。对于哪些人可以配专车,并未提及。各级机关都可以配车,这没错,但并不意味着配给公务机关的车,各级领导都有专属专用的权力。“没有任何一处提及哪个级别才可以配备公务用车”———既然没提,哪个级别的配就都没有问题,这是他的逻辑。然而,官员和百姓不同:百姓,只要法规没禁止的事儿,都可以干;官员,明文授权你能干的事儿才能干,这是为官的基本伦理。

  他不否认(白纸黑字,也没法否认),1994年《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下称“老规定”)有“部长级和省长级干部按一人一辆配备专车;现职副部长级和副省长级干部,保证工作用车或相对固定用车”的规定。但他认为,《管理办法》实施后,老规定已不再适用。这应系误解。《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由于《管理办法》并未涉及“专车”问题,老规定中有关专车的规定和《管理办法》规定,也就谈不到“不一致”。之前有关专车配备范围的规定,仍应有效。

  当然,他的看法、我的理解,到底哪个是正解,需要文件制定机关的权威说法。需要警惕的是,在歧义明确之前,利益相关者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解释并据此执行。

  “规无禁止,只能说从道德的角度我们继续倡导领导干部最好不要配‘专车’,但配了‘事实上的专车’的干部,也并不违规”,这是伍皓的结论。这样的结论,让人感到的不仅是遗憾。有必要再次提醒:绝非“规无禁止”,想拥有“专车”(包括“事实上的专车”)的人就可以随心所欲。除非找到明确的政策、法律依据证明“我可以有专车”,否则,任何不符合配专车条件的人以任何形式拥有专车,都是不正当的。(麦子)

【编辑: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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