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推进官员财产申报与公开应上下合力
1987年,官员财产申报与公开制度首次在国内提出,20多年过去了,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先后有近30个市、县进行了官员财产申报与公开的试点。
这些地区的试点,在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同时,也受到学界的称赞。制度反腐专家、湖南商学院副院长王明高说:“试点地区有改革创新的勇气,敢于第一个吃螃蟹,这是社会的正能量,值得赞赏。”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副院长倪星也说,经济改革是做增量,蛋糕能越做越大,地方都愿意试点,官员财产申报与公开制度是政治改革,政治改革是改变存量,对既得利益群体来说,面临蛋糕变小的问题,“地方政府愿意试点,就应该鼓励支持,一定要保护好这种改革与创新的冲动”。
然而,跟其他试点地区一样,安徽省庐江县也面临着改革困惑:一是地方没有权力核查官员所申报财产的真实性,二是担心公开财产会刺激普通民众的敏感内心。
倪星认为,地方无法保证官员申报的财产的真实性,说明官员财产申报与公开制度确实需要顶层设计,“经济改革可以自下而上,但政治改革更需要自上而下,因为地方政府的改革一旦深入,就面临制度上的束缚,甚至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但他不认为地方就因此无所作为,他说:“这种改革最好是自上而下,但在目前这种形势下,各个层面都有努力的空间,高层要下决心,基层不应该把责任往上推,中层也有很大空间。”
在倪星看来,政治改革不仅要有自上而下的顶层设计,也需要有自下而上的探索与创新,两方面形成合力,改革的风险会更小,推动得会更顺畅。
根据自己在广东参与的地方官员财产申报与公开试点的经验,倪星说:“从省级层面来说,官员的房产、出入境、子女就业、婚姻、私家车、投资参股企业等情况,地方都可以掌握。省级机构难以掌握的,一是银行存款状况,二是证券情况,因为这些都是由纵向垂直管理的。”
倪星说,对于这两项,地方也可以有所作为,他建议责任倒置,地方要求官员自行到中国人民银行及证券机构开具征信证明,以此来申报自己拥有的存款和证券情况。“地方党政机构没有权力调查未经立案的官员,但是有权力要求官员自行证明”。
在倪星看来,对官员财产的核查存在困难,正是官员财产必须申报与公开的理由,“不公开问题更严重,如果公开了,让公众来监督,公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如果存在公开不实、隐瞒财产的情况,也容易被发现和监督”。
王明高一直主张不匆忙上马官员财产申报与公开制度,“我的态度是,这个制度必须要实行,不实行,反腐就是玩虚的。但我也反对在没做好准备前就立刻推行,如果不从政治、经济、舆论等方面做好准备,突然推出可能会造成灾难性的后果”。
他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新世纪惩治腐败对策研究》曾做过一项调查,结果表明:99.5%的调查对象认为目前有必要实行家庭财产申报制;其中96.3%的调查对象认为目前很有必要实行家庭财产申报制。
王明高说,早在1766年,瑞典公民就有权查看从一般官员直到首相的纳税清单,这个制度一直延续下来,并被许多国家借鉴,成为极具约束力的反腐机制,瑞典制定的相关法案也被称为“阳光法案”。200多年来,全世界有90多个国家采取官员财产申报与公开制度,“我考察发现,从全世界范围看,廉政做得好的国家和地区,几乎都建立了这一制度。所以,它是被世界公认的也是被实践反复证明过的有效反腐制度”。
但他说,并不是所有采纳了这一制度的国家廉政都做得好,有些国家就不怎么样,“关键在于,官员财产申报与公开制度需要有配套措施,正如庐江县所面临的情况,如果没有相关制度核查官员所申报财产的真实性,那么,这一制度将会大打折扣。”
不过,他强调,不论实行得彻底与否,只要采纳了这一制度的国家,在廉洁程度上都有进步,“全世界采纳这一制度的90多个国家中,我没有找到实行后比实行前更腐败的。很多国家实行后进步明显。”
据王明高考察,最重要的配套措施是信用保障制度和金融实名制度,把政府公务人员和社会成员的财富从来源、拥有到处置的全过程置于法律的监督之下,才能充分发挥家庭财产申报制的反腐败功能。
他同时强调,应对申报不实的行为予以严惩。据介绍,我国台湾地区的“财产申报法”规定了处罚措施:初次违反者予以罚款,高级官员或民意代表还将向社会公布姓名,再犯则加重处罚,并处有期徒刑。
对于担心公开财产会不会刺激普通民众敏感内心的问题,倪星说,担心社会承受能力是个伪命题,政府公开不到位,社会还不了解真实状况,就担心不能承受,这是在把民众忍受度当假想敌。“从目前来看,老百姓并没有因为官员有两三套房就闹事了,反倒是官员没有信心,所以裹足不前”。
王明高说,无论在哪个国家,官员财产申报与公开制度的实施都会触及部分领导阶层特别是部分贪污腐化者的利益,这一制度的最大阻力也正是来源于此。
他也认为,这项改革不能拿民众心理承受度当挡箭牌,而应该拿出更大的政治勇气和智慧,在妥善准备和安排下积极推进,“因为这确实是最有效的反腐利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