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任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
十一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任期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
社会生活各方面总体实现有法可依
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十一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任期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
到2011年2月底,我国现行有效法律共有239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近8600件,并全面完成对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集中清理工作。至此,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比较完备,法律体系内部总体做到科学和谐统一。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
据介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只是实现了立法工作的阶段性目标,并不意味着立法任务的终结,而是标志着我国立法工作站在了一个新的起点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把更多精力放到了法律的修改完善上,抓紧修改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法律,及时制定一批对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与时俱进和发展完善。
立法继续以民生关怀为视角
坚持以人为本,促进解决民生问题,是十一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重点之一。本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继续以民生关怀为视角,在立法价值取向上以人为本,制定修改了一批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
针对“三鹿问题奶粉”等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食品安全法,确立了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建立健全社会保险法律制度,是一件关系亿万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社会保险法的制定工作,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积极督促国务院研究提出法律草案。本届常委会在充分调查研究、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草案进行了三次审议,作出了重大修改,并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这一法律的颁布实施,对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此外,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还修改了残疾人保障法,充实了禁止歧视残疾人的规定,并从康复、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和无障碍环境建设等方面强化残疾人权利保障;制定了精神卫生法,修改了职业病防治法等。
立法确立司法体制改革成果
十一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出台刑法修正案(八),确立司法体制改革成果。
修改刑事诉讼法是本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的一个重点。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认真梳理代表议案、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从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强制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等方面作了重要补充和完善,并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审议通过。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是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2012年8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此次民诉法修改历经3次审议,从多个方面完善了民事诉讼的规则和程序,特别是“公益诉讼”首次入法,“小额诉讼”首次确立等,引起广泛关注。
刑法作为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基本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1997年,全国人大对刑法作了全面修订。此后,根据惩治犯罪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7个刑法修正案。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死刑罪名;对判处死缓和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假释作了严格规范,对数罪并罚执行期限作了调整,加大了对累犯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的惩处力度;还根据全国人大代表的议案和建议,将醉酒驾车、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细化了危害食品安全、生产销售假药和破坏环境资源等方面犯罪的规定。
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在总结以往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十一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断创新方式方法,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决定,凡是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原则上都在中国人大网上公布,重要法律草案还要在全国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使法律草案公布工作常态化。常委会还就法律草案中涉及的重大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并通过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与有关方面充分沟通协商,共同研究解决办法,完善法律草案。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积极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选择科学技术进步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调研、案例分析等多种方式,重点对法律制度、法律规定、法律执行以及社会对法律的满意度等,进行分析、论证和评价。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断完善人大代表参与立法的工作机制,把办理代表议案建议同制定修改法律结合起来,把邀请代表参与常委会活动同提高法律草案起草和审议质量结合起来,认真研究吸收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
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更加注重法律体系的科学和谐统一。社会保险法和刑法修正案(八)通过后,及时对煤炭法、建筑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个别条款作出修改,解决了相关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衔接的问题。
立法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为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加完善,十一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选举法和代表法进行了修改。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把修改选举法作为立法工作的一个重点,及时启动修改工作。在认真梳理代表议案建议、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形成选举法修正案草案。2009年10月的常委会会议对草案进行初审,会后将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广泛征求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意见。草案于同年12月再次经常委会会议审议后,被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并获通过。这是选举法自1979年制定以来经历的第五次修改。
为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时启动了代表法修改工作,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还专门书面征求了每位代表的意见。此次代表法实施18年来的首次修改,将多年积累的经验法律化。修改后的代表法,总结贯彻落实2005年中央9号文件的实践经验,进一步明确了代表的权利和义务,细化了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方式,强化了代表履职的保障措施,有利于进一步保障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记者张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