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重大决策广纳民意是必然要求
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了《广州市重大民生决策公众意见征询委员会制度(试行)》,今后广州将遵循“一事一会”原则,每一个重大民生项目和计划决策之前,都将成立一个单独的公众意见征询委员会,而应当成立却没有成立的,相关项目将不得提交领导集体决策。政府重大民生决策直接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广州此举将进一步规范政府重大民生决策的法定程序,有助于提高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法制化水平,有助于通过政民良性互动打造一个“可以商量”的政府。
重大决策广纳民意是政治文明进步和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在我国现有政治架构中,政府多借助人大会议、政协会议、民主座谈会等形式征询民意。从这个意义上说,广州新出台的制度规范并不具有首创意义,更不能由此得出“此前民生决策没有征询民意”的逆反结论。实际上,广州市在2009年就出台了《关于重大民生决策公众征询工作的规定》,广东省在2012年也出台了《开展为民办事征询民意工作的指导意见》,这些制度规定丰富了征询民意的形式,规范了政府决策的程序。广州此次出台建立公众意见征询委员会制度,涉及的是征询民意执行层面的问题,是用制度来保障“从决策动议开始便征询民意”,防范和杜绝“闭门决策”、“拍脑袋决策”、“决策之后再征询民意”。
随着民主法制进程的加快,公众的政治参与意识越来越强烈,他们越来越希望自己的声音能够在政府决策过程中得到有效表达。一项调查结果显示,96.9%的公众认为政府在制定公共政策时应该征集民意。与此同时,政府也越来越重视问需于民、问计于民、问政于民,越来越尊重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因此,确保政府重大决策征询民意,不仅能够提高政府行政决策的能力,而且能够保障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这是一个双赢的结果。更重要的是,公众从单纯的“被代表”走向了决策前台,政府在决策过程中展现出了一个“可以商量”的互动形象,这不仅能够提升公众参与决策的积极性,而且可以增强政府的权威和公信力。一个“可以商量”的政府更能够赢得公众的信任,其最后作出的决策也更容易得到公众的支持和拥护。
“民意”是一个比较抽象的概念,征询民意的困难之处是确保“民意”的真实,尤其是确保“民意”不被“官意”代替。近年来,政府在决策过程中通过听证等方式征求民众意见的事例越来越多,但有的效果不甚理想,听证会“逢听必涨”,被公众质疑为“走过场”,网络上“被代表”的言语更是频频出现。政府决策征询民意,不缺理念上的共识,缺的是执行上的共识,其中最大的分歧就是“谁能真正代表民意”。每一项决策不可能让所有的人都满意,关键是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而非特殊群体的利益。这就要求在征询对象的遴选上,一定要突出广泛性和代表性。当前,征询对象的遴选权力还掌握在政府机关手中,特别值得警惕的是“官方代表”冒充“基层代表”,如此“托”法只不过是为了程序合法而走程序,并不是真正的征集民意,也不是真正的科学决策。
政府决策征询民意,关键是让民意在决策过程中得到准确表达。首先是最大限度地打破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要让民生重大决策流程公开化,让民意的公开表达、真实表达得到实现;其次是坚决杜绝政府决策的“内部人效应”,政府参考民意的操作规程需要公开,政策博弈结果的论证过程应该透明,保证公共权力真正服务于公共利益。此外,还要在政府内部培养“决策必须尊重民意”的意识,使决策尊重民意成为政府的自觉行动。
一个“可以商量”的政府,不仅能够提升政治文明和执政水平,而且能够增进公民民主意识和权利意识,不仅有利民生发展,也势必能助推民主法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