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热议加快构建反腐败法律体系 促依法反腐
“要进一步完善反腐败方面的立法,真正形成惩治和预防腐败的体系。”3月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明确指出,反腐败立法是今后五年立法工作的重点之一。
反腐败立法,已是全国两会上的一个老话题了。今年初召开的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明确提出,“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一系列积极信号,使得今年参加两会的代表委员对这一老话题有了新的期待。
加强反腐败立法刻不容缓
在14年前的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时任上海社科院顾问的张仲礼等31位上海团代表提交了《建议制定国家“反腐败法”的议案》。这份被当年全国人大会议确定的一号议案,也是全国人大历史上第一份有关建议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的议案。
近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健全国家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方面做了很多努力,制定和修改了刑法、刑事诉讼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反洗钱法、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等。这些法律从不同的角度对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在取得明显成效的同时,反腐倡廉形势依然严峻,加强廉政建设任重道远。
对此,全国政协委员、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巩富文指出:“一些地方和领域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反腐败立法还没有跟进,反腐败法制不完善、不系统。”
曾任西北大学法学院院长的巩富文此次参会准备了15件提案,其中13件有关立法,6件涉及反对贪污腐败。
“有些方面还没有任何规定,存在立法空白问题;有的规定仅限于纪律条例、行政规章或地方性法规,还没有上升到基本法的效力层面,约束力不够;有的方面虽然已经立法,但相互间存在矛盾和冲突,不够严密。”巩富文委员说。
“国家层面反腐败综合性立法滞后,没有一部专门的反腐败法。”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省政协副主席李延芝认为,有关规范制约权力行使和运行的法律制度不健全,部门和公职人员、公权与私权之间的权力边界不清,缺少权力行使的程序性规定,导致透明度不够。与此同时,反腐败的法规分散在一些法律和党内法规之间,系统性不强。
民革中央提交的一份提案也指出,当前反腐倡廉面临着制度碎片化、法律位阶不高、操作性不强;重治标轻治本、重应急轻常态、重事后补救轻事前预防,缺乏前瞻意识和总体规划等诸多瓶颈问题。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代表委员们认为,应加快反腐倡廉的顶层制度设计,要从依靠运动反腐、权力反腐转向依靠制度反腐。
加快构建反腐败法律体系
“权力过于集中是许多腐败问题产生的根源。”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局局长林志梅认为,“加大力度推进反腐败立法,用法律规范政府官员行为,从制度上改变权力过分集中而又得不到制约的情况,才能真正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法的力量就在于它的权威性,它能够较好地克服因个人意志的变化而使反腐败工作出现反复性、主观性、随意性。
“从方向看,推进反腐败法制化有理论支撑;从现实看,推进反腐败法制化有实践基础;从国际看,推进反腐败法制化有通行做法。”曾任黑龙江省纪委书记的李延芝用“三个有”向记者阐述了加强反腐败立法的可行性。
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问题都解决了。那么,我们需要立怎样的法?
“应抓紧制订综合性的反腐败法,明确反腐败的原则、体制、机构设置和程序等问题,对腐败的查处和对腐败者的责任追究,以及预防腐败、查处腐败的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李延芝代表认为,同时要加快推动行政程序法等相关立法,构建反腐败法律体系。
“预防腐败也是生产力,也出GDP。”林志梅代表建议出台预防腐败法或预防职务犯罪法,“目前已有近20个省(区、市)制定并实施了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这些地方性法规为下一步国家层面的立法打下了坚实基础。”
预防腐败立法,在巩富文委员看来,只是加强反腐败立法的三个方面之一:“应注重预防腐败立法、惩治腐败立法和廉政监察立法这三个方面工作,以保持立法的完整性和系统性。”
在巩富文委员的立法图表中,预防腐败立法急需出台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和国家公务员从政道德法;在惩治腐败立法方面应制定反贪污贿赂法、反挥霍浪费法和司法责任法;在廉政监察立法方面急需制定颁布监督法、举报法和申诉法。
注重立法的统一性、科学性、实效性
“在国家层面综合性的反腐败法出台之前,必须修订现有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法律法规。”李延芝代表说,着眼当前,要对现有的反腐败单行立法和党内法规进行整合、修订、完善,增强其协调性和统一性。
李延芝的这一观点与巩富文不谋而合。后者认为反腐败立法应坚持统一透明原则:“一切有关反腐败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制定,都必须严格上位法和下位法的效力等级秩序,法律规范不得相互抵触、冲突或重复,以此保持立法的有机统一。同时要加强立法的透明度,保证公众参与其间并充分发表意见。”
此外,迅速优先、求实创新,也是巩富文认为应当遵循的立法原则。
“加快反腐败立法应尽可能地驶入快车道,在具体部署立法计划时,应优先考虑反腐败方面的专项立法。在全盘考虑的基础上,成熟一个,就制定一个,或修改完善一个。同时要具有超前性,分清主次和轻重缓急,确保立法效果。”巩富文委员认为,要适应客观需要,从实际出发,科学确定立什么法、如何制定法,“要认真对待我国传统廉政法律文化遗产,吸收和借鉴外国反腐败立法方面的有益经验,充分考虑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新需求,确保立法的科学性”。
除了科学性,李延芝代表认为实效性也至关重要:“要注重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和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上升为国家法律,增强反腐败法律法规的实效性。”
“普法”和“监督”,是从检34年的林志梅代表反复强调的两个关键词。“在加快立法的同时,还要不断加大普法力度,使公职人员真正懂法、守法。还要狠抓对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使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来行使自己的权力。”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也多次提到“监督”二字:“坚持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加快反腐败立法,构建反腐败法律体系,坚持法律监督……从两会上传递出的一系列积极务实的信号,让我们有理由对依法反腐充满信心。(记者 王少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