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民政厅:购买使用公墓前注意看对方提供证件
2013年03月27日 08:56 来源:华西都市报 参与互动(0)
清明节将至,部分市民选择在近段时间安葬已过世的亲人。省民政厅昨日提醒,为使消费者权益得到保障,市民在购买和使用公墓(塔陵)时要遵守相关法规规定,并注意查看销售方提供的证件。
社会公共墓地在销售公墓(塔陵)时应向消费者出示相关证件,包括经省民政厅批准建立公墓的批文和《社会公共墓地许可证》、国土管理部门审核颁发的公墓建设用地批文和证书、建设规划部门的许可意见书、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价格证书、工商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以及省民政厅统一制发的带有“四川”拼音防伪标志的骨灰安放证书和火化证书等。公墓销售方需无条件向消费者出示以上证件原始件。此外,购买时,双方要签由民政部门监制的统一合同书。合同公章必须是公墓(塔陵)总部公章,部门章无效。 (记者刘春梅)
【编辑:燕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