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社保局14年投资超17亿社保基金 增值近10亿
社保基金投资增值近10亿
市社保局再次澄清成立社保物业公司不存在违规
昨日,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就是否挪用社保基金开宾馆发廊一事再次回应:1995年原社保局成立的社保物业公司不存在违规情形,也不属于挪用社保基金的行为。针对网友担心的“社保基金亏空”,市社保局有关负责人强调:深圳社保基金不仅没亏反而赚了,历年来社保基金投资增值近10亿元。
用500万社保基金办企业是否违法?
问:有媒体和网友质疑,劳动部是1993年就规定“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不得经商、办企业和购买各种股票”,而深圳市社保局依然在1995年动用社保基金开办物业公司,这不是明显地违规吗?
答:1993年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的确是规定了“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不得经商、办企业和购买各种股票”,但这是针对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的。
而在深圳,1992年出台的《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明确了社会保险机构可运用社会保险资金进行安全有效的投资,使社会保险资金得以保值增值。1994年5月1日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一条同时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可以用于有利于本基金保值增值的投资”。
这里有1995年的出入账凭证,可以证明1995年原社保局用来开办物业公司使用的注册资金确实是来自工伤保险基金,与国家规定的养老基金管理文件并没有抵触。而当年国家并没有规定工伤保险基金不能进行投资。
所以可以负责任地说,1995年原社保局成立的社保物业公司不存在违规情形,也不属于挪用社保基金行为。
用基金管理费投资物业公司合适吗?
问:在1996年1月,社保局就将注册物业公司的500万社保基金和利息一起归还了社保基金,但是动用了社保基金的管理费来补足注册资本金并维持日常运作。有网友说性质比私设小金库这类财务违规更恶劣?
答:在1983年至1998年间,国家及深圳的相关文件均规定可以从社保基金中提取管理费用于社保机构的日常办公。1999年1月施行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文件才开始规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拨付,并对1997年以来管理费提取及使用情况进行清理。
所以,1996年1月原社保局用管理费补足社保物业公司注册资本金并用于维持日常运作,并不违规。因为当时组建社保物业公司的目的就是保障原社保局的正常办公,为原社保局所在海天大厦提供水、电、空调、安保、消防和对信息系统所在机房的服务。
同时,作为物业公司,它的正常运营首先要保证自负盈亏,才不需要社保管理费的不断“输血”,物业公司开宾馆发廊是其自身经营发展的需要。因此,不是社保局开宾馆和发廊,而是物业公司在经营范围内的正常经营开宾馆和发廊。
物业公司剥离有时间表吗?
问:社保物业公司剥离社保局,有时间表吗?
答:社保物业公司开办以来经营稳定,没有负债和对外担保。我们打过几次报告,随时做好了剥离的准备,任何时间都没有问题。
我们希望深圳市政府能够组织相关部门,对社保物业公司的资产进行定性,早日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如果资产定性是社保基金的,到时候就返还基金;如果是属于基金管理费的,就返还财政。
同时,虽然社保物业公司开办属于十几年来历史遗留问题,但如果有违法违规行为,媒体和网友发现可向政府纪检监察部门投诉和举报。
大家的“救命钱”安全吗?
问:深圳的社保基金状况如何,安全吗?
答:深圳市的社保基金大家不用担心,不但没有亏空反而是赚钱的。社保基金是非常安全的,历史是这样,目前也是这样。
1982年至1996年,深圳市社保基金直接和间接投资了145个项目共计17.65亿元,多数是短期项目。1996年开始国家要求停止社保基金投资,深圳同年开始停止对外投资并对已投资项目进行清理回收,2003年已完成绝大部分的清理,最后一个于上月清理回收,至今共收回本金及收益27.25亿元,增值近10亿元。
问:目前社保基金是怎么投资管理的呢?接受相关部门监督管理吗?
答:1996年后,深圳社保基金按国家的规定购买国债和存放在银行,没有其他投资项目,近三年利息收入高出全国平均水平四成。去年,广东省委托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广东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结存资金1000亿元,经市政府确定后深圳市参与了400亿元,目前收益远高于银行存款利率。需要强调的是,社保基金存放银行和购买国债的收入全部进入市政府的财政专户,每年接受国家审计署、深圳审计局、社保基金监督委员会等部门的监督审计。
我市社保基金是收支两条线,市社保局是“经手不过手”,征收的社保基金统一存放在市政府的财政指定账户上,而社保基金的发放同样是由财政统一发放到固定账户,再由社保部门直接划账到参保人账户上。 (记者 庄瑞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