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2014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2910万吨
11日,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72号公告。公告公布2014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总量、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据介绍,2014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为2910万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关承诺,商务部根据符合申报条件和已履行申请程序的非国营原油贸易企业进行原油进口分配。据悉,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的分配依据主要根据上年进口实绩。如符合条件企业的申请总量不大于2910万吨,则按企业申请数量分配;如符合条件企业的申请总量大于2910万吨,以各企业进口实绩为基数分配;申请企业生产、经营、销售情况和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据商务部对外贸易司介绍,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申请企业必须拥有从事石油国际贸易专业人员至少2人,同时企业无走私、偷逃税、逃汇、套汇记录,近3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此外,申请企业需是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具备有效的进出口经营资格),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银行授信不低于2000万美元;拥有不低于5万吨的原油水运码头(或每年200万吨换装能力的铁路口岸)的使用权,以及库容不低于20万立方米原油储罐的使用权;近两年具有原油进口业绩或新经国家产业主管部门核准的使用进口原油的资质。
2014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的申请时间为2013年10月25日至11月15日。申请企业需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中央企业的子公司须通过集团总部统一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将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申请材料及书面初审意见上报商务部。
中央管理企业于2013年11月15日前直接将申请及有关材料报送商务部。
商务部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后,于2013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分配进口允许量,并将分配结果下达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中央管理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