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次中英经济财金对话政策成果公布(全文) (3)
43.双方同意加强两国保险监管机构在监管改革方面的沟通和交流,并就保险业审慎监管和其他共同感兴趣的议题展开进一步合作。
44.双方将继续在多边论坛中强化国际金融部门改革合作。两国将采取措施提高标准,并一致地实施最新的全球监管标准,以确保公平竞争。特别是,双方承诺:
(1)通过建立更具抗风险能力的金融机构、在防止“大而不倒”方面取得显著进展、增加透明度和市场完整性、弥补监管漏洞、应对影子银行带来的风险等措施,以应对系统性风险;
(2)通过增加衍生品市场安全性、加强市场基础设施建设、改革评级机构,促进维护金融市场功能;
(3)通过在各自国内继续采取必要的行动,以一致和非歧视的方式充分落实已达成的改革共识,加强合作与信息共享,以充分实现开放、统一和具有抗风险能力的全球金融体系的益处。
45.中英两国欢迎落实G20关于集中清算标准化场外衍生品(OTC)以减少系统性风险、提高透明度和防范市场滥用的承诺以及相关的国际监管框架和标准。中英两国支持建立等效安排,以相互评价对OTC市场的参与者和基础设施的监管是否实现类似的监管目标,是否与FSB和G20对等效进展的规定相一致,并相应地给予替代合规待遇。
46.中英双方同意就审计公共监管双边合作协议进行磋商,并与欧盟讨论在其审计指令下,是否有必要优先开展胜任性评估。
47.英国监管机构同意考虑仅从事批发业务的中资银行在英国开设分行的申请,这将提高中资银行的资本和流动性效率,以便更好地服务于中英双边经贸往来。
欧盟委员会将依据巴塞尔协议III中流动性覆盖率(LCR)文本内容,出台指令性法规以实施LCR要求。英方认可中国政府债券将很有可能被计入1级或2a级流动性资产,并争取欧盟委员会同意在草拟该指令性法规时考虑此项因素,如该指令性法规确认中国政府债券属于流动性资产,英方将支持这一决定。
48.双方注意到中英两国最高审计机关业已建立非常积极的工作关系,特别是通过双方在联合国审计委员会和世界审计组织的工作,并鼓励他们在未来继续发展这一关系。
49.在2011年9月举行的第四次中英经济财金对话上,双方支持发展伦敦离岸人民币市场。双方对此后伦敦离岸人民币市场快速增长表示欢迎。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的数据显示,伦敦已成为大中华区之外世界上最有活力的离岸人民币中心。双方同意支持和促进私人部门的主导作用,以及伦敦金融城的离岸人民币业务倡导者与中国人民银行建立合作联系。中方认可伦敦为增加人民币的国际使用发挥的重要作用。双方同意继续合作支持伦敦的离岸人民币市场发展。双方欢迎英国财政部与香港金融管理局之间建立的强有力伙伴关系。
50.双方同意英格兰银行、中国人民银行、私营部门开展合作,通过伦敦其他合适的结算和清算安排等,支持伦敦离岸市场拥有持续获得足够流动性的途径。双方注意到中国人民银行和英格兰银行之间双边本币互换安排也将提供紧急情况下的流动性支持。
51.英方欢迎分配给英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额度,期望2013年底前英国机构的申请获批。中国监管当局同意给予英方800亿元RQFII的初始额度。扩大RQFII额度将深化中国金融市场,增强人民币在离岸市场的活力。中方同意进一步拓宽人民币资本流入和流出渠道,包括在中国境内的人民币沉淀资金、海外直接投资,扩大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的额度,以支持离岸市场的流动性。双方欢迎在伦敦建立以人民币计价的投资产品和商品交易。
52.中国建设银行于2012年12月发行人民币债券具有里程碑意义,双方对此表示欢迎。双方支持更多中资机构以及其他国际性公司在英发行人民币债券,双方支持将伦敦发展成一个人民币离岸债券发行中心。
53.双方同意支持发展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并为外资银行接入该系统制定公平的资格标准。双方一致同意寻求安全可靠的支付系统,降低离岸人民币市场结算风险。
54.英方欢迎中国证监会于2012年10月做出的允许外国公司在中国证券公司中的所占股权由不超过33%提升至49%的决定。中方将对提高外资股比后实施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并结合实际需求,研究进一步对外开放的可行性。
55.双方注意到机构投资者在中国金融市场上的重要性日益增强,同意共同努力寻求机会以促进扩大跨境基金管理活动。中英监管部门将开展紧密和开放的合作,分享最佳实践经验,促进更多相互理解,探讨完善审批和认可的途径。双方认识到,中国资产管理人的专业知识以及英国的基金聚集地和投资管理中心地位,可以帮助中国公司寻求在欧洲建立欧盟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UCITS)和其他基金计划。中方欢迎英方开发“一站式服务”,支持中国资产管理人在英国开展业务或寻找合作伙伴。
56.双方重申支持中国公司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并支持伦敦证券交易所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合作。中方欢迎符合条件的外国保险公司与中国的银行依照有关法规申请建立银保合作。
57.英方欢迎中国金融机构向英国独立监管部门申请在英开展业务,中方支持合格的英国金融机构扩大在华业务,特别是:
(1)双方一致认为,英国金融机构将有助于拓展和深化中国资本市场。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NAFMII)同意积极考虑包括英资银行在内的外资银行在华承销债券的申请。
(2)双方欢迎中方于2013年向汇丰银行发放黄金进口许可。中方将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继续对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包括英国金融机构在内的外资金融机构扩大开放力度。
(3)双方欢迎汇丰银行和渣打银行获得在中国境内分销共同基金产品的许可。
(4)双方欢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于今年10月在伦敦设立代表处。
58.双方欢迎在上海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及伦敦离岸市场实现人民币兑英镑直接交易。
59.双方同意继续并扩大在金融部门改革和发展领域的良好技术合作和联合研究,特别是:
(1)资产管理战略;
(2)保险和再保险;
(3)人民币跨境使用;
(4)金融业增值税改革;
(5)小企业金融和绿色信贷;
(6)外汇市场发展;
(7)基础设施投融资机制;
(8)建立金融消费纠纷非诉解决机制;
(9)债券市场发展;
此外,双方还对在绿色采购领域开展合作项目表示欢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