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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制售假药入刑不应设500元门槛

2014年03月12日 18:16 来源:新京报 参与互动(0)

  昨日,在广西团小组审议现场和全体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广西花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韦飞燕两次对正征求意见的“关于制售假药的司法解释”提出质疑,她不赞成制售假药入刑设500元门槛。“法律已经做出了明确规定,司法解释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之下,怎么能修改法律?”

  韦飞燕称,去年10月,两高就“关于制售假药的司法解释”征求意见时,她发现,其中有一条与现行法律不符:刑法修正案第141条规定,制售假药的一律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刑拘、拘役;“关于制售假药的司法解释”则对141条解释为,制售假药的销售额五百元以上,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刑拘、拘役。

  “刑法修正案是只要制售假药,就入刑;但司法解释提高了标准,设定了500元这个‘门槛’,销售额达到500元才入刑”,她解释说,“我一直在想,司法解释是不是违反了法律的原意?张德江委员长作报告时,一再强调,清理超出法律原意的司法解释。如果一定要设定500元这道‘门槛’,那么应该走修法的程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刑法修正案,而不是两高出台司法解释”。

  “从2006年到2013年,我走了一万三千家药店,其中能肉眼判断假药的,就达到30%左右”,她强调说,作为全国人大代表,她多次建议加大对制售假药的惩治力度,“销售假药的暴利远远大于那一点罚款。对于制售假药行为,现在唯一能有威慑力的,就是刑法141条”。

  她表示,去年10月,她曾将上述意见递交两高,并得到了回复,“回复中说,对我提的建议也表示认同,但也有一种意见认为,如果制售假药就入刑,会增加司法的压力,会浪费很多司法的资源”。

  “‘浪费很多司法资源’这种观点,我不赞同”,她说,醉驾正式入刑前,也有不少人称,如果醉驾入刑,就会浪费司法资源,“实践证明,醉驾入刑发挥了很好的法律震慑作用。对于制售假药,也需要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记者 王姝)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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