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专家议行政诉讼法改革:当官不为民理应被告
(中国网事·锐话题)“民告官”怎样才能更畅通:代表、专家热议行政诉讼法改革
“立案难、判决难、执行难,最明显的是涉及地方政府的拆迁诉讼,会遭遇到法院和部门之间踢皮球,有法难依。”全国人大代表、民革吉林省委专职副主委郭乃硕说。
2013年12月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与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了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于这一修正案,今年两会上,许多代表、委员及法学界专家对此给予极高评价,同时也纷纷表达了对未来行政诉讼法及其制度改革的新期待。
当官不为民,理应当“被告”
据了解,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在执行条款方面增加以下两项:一是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一是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结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则是对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马怀德认为,应该增加罚款的具体条款,尤其可以对行政单位的负责人的个人罚款,“从工资里直接划扣,这是可以做到的。”马怀德说。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岿认为,如果行政机关不执行法院的判决,在一个现代的治理体系中,行政机关的负责人要负政治责任,而不只是法律责任。罚款、拘留和追究行事责任都是法律责任。“法院完全可以对其予以公开并公布到网络上。这在信息时代对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压力是足够大的。”沈岿说。
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才亮说,他在杭州中院参与一次土地纠纷案件庭审时,一名涉案土地局的官员曾不无威胁地说,“法院你这块地,最后还到我这儿批的”。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古今来律师事务所主任吴青认为,“地方政府不能觉得法院判政府输就是‘不讲政治’。地方政府首要的原则是立法为民,如果你地方政府已然违法,这可能说明你的某些行为没有站在老百姓的立场。”
村民怎样告“村官”?
现行的《行政诉讼法》中规定了行政诉讼被告主要有两类: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在解释什么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时,无论法院还是被告往往会采取限缩性的解释,不希望获得太多关注。”马怀德说。
马怀德认为,除了“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之外,有些法律法规没有授权的,但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公共组织也应该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基层组织,但不属国家行政机关,既然不是国家行政机关,村委会自然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但村委会在基层行使的权力实际上与行政机关并无太大差别。”马怀德说。
在农村城镇化过程中,由于征地、拆迁造成的农民与基层政权的争议,农民无法通过行政诉讼的途径予以申诉,因此只有信访这一条“独木桥”。
而吴青则认为,将行政诉讼扩大到村一级并不太可取,某种程度上甚至是舍本逐末。“因为城镇化涉及到拆迁、土地买卖的村集体很多,解决这个问题要更依赖于制度的完善和信息的公开透明。”吴青说。
“民告官”如何避免行政干预?
为避免行政干预,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采取了两个办法:一是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二是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马怀德认为,无论是提高管辖级别还是采取交叉、集中管辖的制度,都有可能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办法被“攻克”。所以,靠提高管辖级别或者靠交叉管辖、集中管辖难以解决行政审判体制中的重大问题。因此,建立独立的行政法庭或者行政法院可能是未来行政诉讼制度改革的新选项之一。
据了解,全世界设立行政法院的国家很多,极具代表性的有法国、德国、韩国等大陆法系或英美法系国家。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梁凤云认为,设立行政法院也符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精神。
马怀德表示,独立的行政法院可以排除地方党政干预,既不需要修订宪法,甚至也不需要修订人民法院组织法,只需要进一步修订行政诉讼法,过程也相对简单。(“中国网事”记者张建 乌梦达 吴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