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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将法治建设成效纳入政绩考核是首开先例

2014年10月24日 09:38 来源:新京报 参与互动(0)

  ●全会提出,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加强立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司法队伍建设。

  ●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完善职业保障体系。

  专家解读

  立法工作者须立法实践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称,法官和检察官作为国家司法制度的执行者,必须要有非常强的专业性和大量的社会阅历,只有这样才能客观公正地审判案件和办理案件。

  目前我国的基层法院和检察院有很多毕业生直接担任法官和检察官,这些学生无论专业能力还是阅历都尚浅,对于审判和办案都会带来一定影响。近两年,国家司法部门正在进行相关方面的改革。 比如,最高法在四五改革纲要中提出了从有经验的优秀律师和法学专家中招聘法官,在最近最高法的招聘中,有律师和法学专家入选为最高法的法官。这是一个非常好的现象,也参照了国外一些国家的做法。优秀律师和法学专家都有着较高的法律专业水平,也有大量的社会阅历和司法智慧,同时这些人也有较好的经济基础,不容易出现腐败问题。

  阮齐林认为,值得关注的是此次全会提出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这是首次以中央名义提出。

  立法工作者需要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并且要有一定程度的司法实践经验,律师和法学专家对这两项条件都会比较符合,适合胜任立法工作者这个职位,还会丰富立法工作者的知识结构,促进我国立法更加成熟和具有前瞻性。 新京报记者 邢世伟

  公报摘要 9

  干部不依法办事将不被提拔重用

  ●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

  专家解读

  会改变政绩观、理政方式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宪法学者秦前红表示,把法治建设成效纳入政绩考核体系是首开先例。如果能够很好地落实,小的来说,会改变领导干部的政绩观;大的来说,会改变治国理政的方式。

  “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硬性指标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是破天荒的。”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说,过去出现的官员侵害公民权益的现象,多数与公权力的行使方式不当有关,导致以权代法的问题比较突出。现在将法治作为硬性指标来从整体上规范,对官员的行为进行约束,有利于树立法治思维。

  “把哪些法治的指标放进去,必须要有统一的标准和规范。”汪玉凯说。

  秦前红认为,在建立可操作的体系时,之前的考核体系中在社会治安、环保等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可以作为经验教训来借鉴。

  “这是一个非常好的开端,但是不能太急切。”秦前红说,接下来要在实践中去试错,要去进行调查研究,组织专家论证,建立科学的考评体系。另外,还可以先试点,总结经验后再做推广。

  “政绩考核主要考察日常的工作问题,干部考察则强调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在秦前红看来,决定中既提到政绩考核,又提到考察干部,是对一个问题从两个角度进行的表述。

  对于“法治建设成效”的具体含义,秦前红认为,这是对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全民守法这16个字的成果的科学评估。评估包括立法是否符合发展需要,是否体现民主;行政部门如城管、工商等执法水平如何等。除此之外,还包括个案中的公平正义和老百姓的法律意识等问题。

  汪玉凯表示,每一时期的政绩考核指标反映着每一时期的执政理念。以前的考核指标主要包括GDP、计划生育、维稳等,现在法治的权重明显上升。这反映了执政理念本身的变化,对规范官员行为,规范公权力意义重大。新京报记者 贾世煜

  公报摘要 10

  社会治理发挥乡规民约作用

  ●全会提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

  ●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专家解读

  基层自我管理存在空间

  受访专家认为,“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是对于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具体落实,社会治理多元主体的重要性再次被重申。

  北京社科院首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研究所副所长袁振龙认为,四中全会公报中关于基层组织的依法治理值得关注。他介绍,我国的基层组织如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在依法治理的要求下,村委会和居委会的治理可能会有新的探索和创新。

  袁振龙认为,公报强调了市民公约、乡规民约或组织章程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目前,很多领域都有这样的公约,如社区中的居民公约。”

  现实情况是,这些公约的内容并没有内化成居民的自觉行为。又或者这个居民公约在研究的过程中,百姓参与不够也不认可。如何让公约成为我们自身参与的行为规范也是社会治理的重点。“很多社会问题的治理,靠党委政府来包揽一切是难以实现的。让出一部分空间,让基层组织发挥自我管理和约束的功能,这是我国在未来需要大发展的领域。”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则表示,落实“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面对的最大的挑战就是“治理主体不到位。”他认为,公权力的运行与行使必须法治化和规范化,这是治理的中心内容。如果公共权力不规范,胡作为或不作为,那么治理就是一句空话。 新京报记者 李丹丹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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