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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贝尔格莱德纲要(全文) 查看下一页

2014年12月17日 09:40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0)

  第三次中国-中东欧国家领导人会晤16日在塞尔维亚贝尔格莱德举行。与会各方发表《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贝尔格莱德纲要》。全文如下:

  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贝尔格莱德纲要

  2014年12月16日,第三次中国-中东欧国家领导人会晤在塞尔维亚贝尔格莱德举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总理亚历山大·武契奇、阿尔巴尼亚共和国总理埃迪·拉马、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部长会议主席维耶科斯拉夫·贝万达、捷克共和国总理博胡斯拉夫·索博特卡、爱沙尼亚共和国总理塔维·罗伊瓦斯、匈牙利总理欧尔班·维克托、拉脱维亚共和国总理莱姆多塔·斯特劳尤马、立陶宛共和国总理阿尔吉尔达斯·布特克维丘斯、马其顿共和国总理尼古拉·格鲁埃夫斯基、黑山总理米洛·久卡诺维奇、罗马尼亚总理维克托·蓬塔、斯洛伐克共和国总理罗伯特·菲佐、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总理米罗·采拉尔、保加利亚共和国副总理鲁米亚纳·伯奇瓦罗娃、克罗地亚共和国第一副总理兼外交和欧盟事务部部长韦斯娜·普希奇、波兰共和国副总理兼国防部长托马什·谢莫尼亚克出席会晤。出席会晤的领导人对塞尔维亚作为东道国为会晤成功所作努力表示赞赏和感谢。欧盟应邀派代表与会。

  与会各方积极评价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取得的进展,特别是《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布加勒斯特纲要》相关措施执行情况(见附件),认可这一合作为巩固中国同中东欧国家的传统友谊注入新动力,为拓展中国同16国的互利合作搭建新平台,为全面深化互利共赢的中欧关系打造新引擎。

  与会各方重申,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与中欧关系并行不悖,再次确认致力于本着平等相待、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的原则深化和平、增长、改革、文明四大伙伴关系,为落实《中欧合作2020战略规划》作出应有贡献。

  与会各方表示,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显示出越来越旺盛的生命力和强大吸引力,愿意继续在平等、互利、合作、共赢的基础上,共同推动合作不断迈上新台阶,造福各自国家和人民,实现共同发展繁荣,促进和平稳定。

  为此,与会各方围绕“新动力、新平台、新引擎”的主题,共同制定和发表《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贝尔格莱德纲要》,并再次确认,将根据各自国家法律法规,欧盟成员国根据欧盟相关法律法规及作为成员国应遵守的政策,扩大合作。

  一、支持中国承办2015年第四次中国-中东欧国家领导人会晤。

  二、认可《中欧合作2020战略规划》为中欧关系的指导性文件,支持2015年适时启动制订《中国-中东欧国家中期合作规划》。

  三、推进互联互通合作

  (一)与会各方注意到欧盟和其他地区互联互通领域业已达成共识的规定、规划、政策和进程,欢迎和支持中国和中东欧国家在该领域探寻合作的可能性。

  (二)与会各方欢迎中国、匈牙利、塞尔维亚签署匈塞铁路合作文件,希望相关方共同努力,继续为匈塞铁路合作创造良好氛围。

  (三)继续推进中欧国际铁路集装箱班列建设,将其作为中欧深化互利合作、建设亚欧大通道和大市场的重点项目,推动在相关国家通关便利化,打造新的物流支线,建设物流中心,鼓励企业发挥自身优势参与进来。

  (四)在互利互惠原则下,加强在公路、铁路、港口、机场等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合作,并积极探讨合作构建区域交通网络。

  (五)邀请更多中东欧国家加入中欧海关安全智能贸易航线试点计划。积极探讨将陆运、空运等运输方式纳入安全智能贸易合作。

  (六)欢迎塞尔维亚牵头组建中国-中东欧国家交通基础设施合作联合会,欢迎中国和中东欧国家相关机构、企业及团体根据自愿原则参与。

  (七)支持中国同中东欧国家现有直航正常运营并尽快开通新直航,开展民航相关领域交流与合作。

  (八)支持2015年举办里加高级别欧亚交通物流会议。

  (九)支持适时组建中国-中东欧国家物流合作联合会。

  (十)欢迎中东欧国家海关署长2015年赴华参加有关论坛。

  四、促进经贸投资合作

  (一)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保护主义,支持促进相互投资,提升经贸合作规模和水平,努力为贸易持续稳步增长创造条件。

  (二)欢迎并支持在波兰华沙组建中国-中东欧国家联合商会执行机构,邀请中国和中东欧国家相关商协会、机构及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参与。

  (三)欢迎中国-中东欧国家投资促进机构联系机制在中国北京和波兰华沙设立秘书处,支持其在中国同中东欧国家投资信息共享和双向投资促进上发挥积极作用。

  (四)每两年召开一次中国-中东欧国家经贸促进部长级会议。2015年在中国宁波国际日用消费品博览会期间举办中国-中东欧国家投资贸易博览会。

  (五)中方欢迎中东欧国家企业继续参与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以及河北等地方省份举办的展会。中东欧国家欢迎中国企业参加中东欧国家举行的交易会和博览会。

  (六)鼓励企业探讨利用中国与中东欧国家的区位优势和良好的投资环境共同开拓第三方市场。

  (七)鼓励各方在保证供给、符合满足各自检验检疫标准和要求的前提下发展农产品贸易,加强在畜牧业育种、养殖、加工及贸易等方面的合作。

  (八)欢迎并支持保加利亚牵头组建中国-中东欧国家农业合作促进联合会,邀请中国和中东欧国家相关机构、企业及团体根据自愿原则参与,注意到联合会将于2015年上半年在索非亚正式启动。

  (九)2015年,在匈牙利举行第十届中国-中东欧国家农业经贸合作论坛。

  (十)2015年,在波兰卡托维茨欧洲经济大会期间举办中国-中东欧国家论坛。

  五、扩大金融合作

  (一)鼓励中国和中东欧国家金融机构继续开展灵活多样的合作,探索金融合作创新模式,改善企业融资条件。充分发挥“100亿美元专项贷款”等融资工具对中国-中东欧国家经贸合作的促进作用。

  (二)积极评价中国-中东欧投资合作基金(一期),赞赏匈牙利为此所作贡献,支持中国-中东欧投资合作基金(二期)启动,鼓励更多金融机构、企业参与基金,积极开展投资合作。

  (三)鼓励并支持符合条件、有意愿的中国和中东欧国家的金融机构依照有关监管立法到对方国家设立分支机构,培育市场,拓展业务。

  (四)支持中国人民银行与中东欧国家央行根据各自实际需要签署本币互换协议,推动本币结算成为促进贸易与投资的有效方式之一。欢迎中国与匈牙利、阿尔巴尼亚分别签署本币互换协议。鼓励中国和中东欧国家企业在跨境贸易和投资中采用人民币结算。

  (五)支持中国和中东欧国家符合条件、有意愿的机构投资对方银行间债券市场。中方欢迎匈牙利、立陶宛有关机构投资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六)鼓励中国和中东欧国家银行在信息沟通、人员交流、相互提供业务便利和支持等方面开展全面金融合作。

  (七)中方愿积极考虑2015年在华举办中亚、黑海及巴尔干地区央行行长会议组织行长会议,欢迎有关地区国家参加。

  六、拓展科技创新环保能源领域合作

  (一)2015年在斯洛伐克举办中国-中东欧国家创新技术合作及国际技术转移研讨会。鼓励中国和中东欧国家的科研机构和企业在产学研及国际技术转移等领域加强合作。

  (二)继续支持加强信息通信领域合作。鼓励中国-中东欧国家开展联合研究项目,促进科技园区企业合作。

  (三)加强中国与中东欧国家在保护森林、湿地和野生动植物、发展绿色经济和生态文化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分享林业发展成功经验,增进理解,促进合作。

  (四)鼓励中国和中东欧国家遵循透明、负责的原则发展核能项目。认可各国有发展核能的权利,应妥善履行核安全国际义务。对中国同罗马尼亚、捷克签署有关核能合作文件并与匈牙利就核能领域合作达成共识表示欢迎。

  (五)鼓励中国和中东欧国家在自然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地质、采矿、页岩气开发和空间规划方面加强合作。

  (六)欢迎罗马尼亚设立有关能源项目对话与合作中心的倡议,鼓励中国、中东欧国家及其他国家学术机构、法律机构、企业和政府代表共享经验和信息,促进各方在该领域的进一步发展。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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