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学者: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证西藏各民族权利
中新社拉萨9月6日电 (记者 赵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证了西藏各民族的权利。”西藏社科院副院长车明怀6日表示,这种权利是建立在最广大民众利益基础之上,西藏各族人民享有广泛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环境权益,使民族区域自治的地域性与社会主义制度的人民性获得了有机的统一。
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6日发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成功实践》白皮书,全面介绍了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50年来,给西藏带来的翻天覆地变化。
车明怀对此表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的重要内容”。该制度有力地推动了西藏快速健康发展,西藏半个世纪的发展成就超过了封建农奴制几百年的发展总和。
车明怀介绍,直到上世纪五十年代初,西藏尚没有现代意义上的公路,交通运输主要靠人背马驮;也没有现代意义上的矿业、电力、电信、能源、制造、机械修配等工业,城市建设非常落后,首府拉萨也仅有2.8平方公里,且房屋破旧,街道脏乱,乞丐成群。
车明怀说,由于三大领主垄断了全部文化教育,广大农奴被剥夺了受教育的权利,除少数几所寺庙学校外,根本上没有现代意义上的学校。国家在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后,西藏各族人民长期被压抑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热情如火山般爆发,生产力得以迅速发展,经过西藏各族人民的团结奋斗,一个欣欣向荣的社会主义新西藏展现在世人面前。
西藏社科院副巡视员吴坚介绍说,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国家在治理民族地区、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治制度,在西藏获得成功实践。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实行50年来,西藏人民充分享有了当家作主的权利。
同时,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国家对西藏在文化保护方面的投入也逐年增长,拨巨款维修布达拉宫和各类宗教场所,充分尊重了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目前,西藏宗教场所达1700多座,从事宗教职业的僧尼达4.6万人。
吴坚表示,这从文化和宗教方面都充分体现了西藏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正确实行。西藏人民在保障文化、生态、宗教等方面,有了充分的自主权,更好地发展传承当地的文化、宗教等各项社会事业。
西藏社科院民族研究所副所长班觉说,西藏由于历史、宗教等原因,与其他地区存在差异。西藏的发展,不仅仅依靠各方的扶持与援助,更重要的是自身的发展与进步。
班觉表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可以让西藏人民按照当地实际情况,结合自身的社会基础、经济能力等,来变通地执行中央各项政策,充分保护了西藏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基本权利。(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