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一次通过验收 余资全留承担单位
中新网3月10日电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中国财政部、科技部、教育部、发改委等四部委日前联合发布通知,部署进一步做好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贯彻落实。通知提出,对完成任务目标并一次性通过验收的项目,验收结论确定的结余资金全部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由其统筹用于本单位科研活动直接支出。
通知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科研财务助理岗位设立、内部信息公开公示等内部管理办法。对于督查或自查中发现未在规定时间出台制度的单位,应当逐项对照、查漏补缺,务必于3月底前完成整改。
通知要求,各单位在制定制度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单位内部决策程序开展工作,有关制度应当以单位正式文件形式印发,并在单位内部以适当的方式公开。
项目承担单位应完善内部信息公开制度,明确单位内部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程序、方式、范围和期限等,除涉密信息外,财政科研项目预决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研究成果等情况均应以适当方式在单位内部公开。要充分运用信息公开的手段,加强内部监督和管理。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务费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访问学者、项目聘用研究人员的管理要求,规范对访问学者、项目聘用研究人员的资格认定、审批或备案、公开公示程序,明确管理责任,细化岗位设立、工作协议、劳务费标准和发放办法等日常管理规定。项目聘用研究人员应当为项目承担单位通过劳务派遣方式或者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协议等方式为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包括退休人员)。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间接费用分配原则和流程,完善绩效考核办法,以及绩效支出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的机制,妥善处理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在安排绩效支出时,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有关规定。
通知指出,对于完成任务目标并一次性通过验收的项目,验收结论确定的结余资金全部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由其统筹用于本单位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自验收结论下达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结余资金未用完的,按规定原渠道收回。未一次性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原渠道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