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环保督查:天津对83名责任人问责 局级干部22人
中新网12月27日电 据生态环境部网站消息,天津市通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移交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问责情况。根据核查的事实,依据有关规定,分别对83名责任人进行了严肃问责,其中局级领导干部22人,处级领导干部52人,科级及以下干部9人;给予党纪政纪(政务)处分63人,诫勉10人,批评教育等其他处理方式10人。
2017年4月28日至5月28日,中央第一环境保护督察组(以下简称中央督察组)对天津市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并于2017年7月29日将督察中发现的11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移交天津,要求依法依规调查处理。
天津市委、市政府从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落实“两个维护”的高度,对移交问题认账领账、逐条对照、举一反三,决不遮掩、决不讳言、决不推卸,用严追责真问责倒逼绿色发展全面落实。根据核查的事实,依据有关规定,市委、市政府于2017年8月和2018年5月两次作出决定,分别对83名责任人进行了严肃问责,其中:局级领导干部22人(正局级6人、副局级16人),处级领导干部52人(正处级37人、副处级15人),科级及以下干部9人;给予党纪政纪(政务)处分63人,诫勉10人,批评教育等其他处理方式10人。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七里海湿地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开发建设问题。2009年9月至2015年6月,原宁河县委、县政府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天津市自然保护区相关规定,将七里海湿地自然保护区作为旅游资源开发建设,在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建设、经营七里海湿地公园。县政府未履行合规的审批手续,未批先建,不执行保护区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及纠正的执法行为;市海洋局先后3次超越权限,违规向七里海旅游公司作出行政许可,允许工作人员和游客进入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宁河区国土资源分局对国土资源部移交的疑似违法建设图斑未予执法,监管不到位;宁河区发展改革委违反国家关于自然保护区的相关规定,存在越权审批、违规审批问题;宁河区七里海管委会在牵头负责八公里景观带规划设计及具体建设、七里海湿地夜景灯光提升工程工作中,存在乱作为问题,且未及时落实整改要求。
给予时任宁河县委书记荣建勋(已退休)党内警告处分,天津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炳江(时任宁河县委副书记、代县长、县长)党内警告处分,时任宁河县委副书记刘建国(已退休)党内警告处分,时任宁河县国土资源分局党组书记、局长于泽生(已退休)党内警告处分,时任宁河县国土资源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洪勋(已退休)党内警告处分,时任宁河县发展改革委党组副书记、主任杨秋祥(已退休)党内警告处分,宁河区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张云成(时任宁河县发展改革委党组副书记、主任)党内警告处分,宁河区廉庄镇党委书记韩卫民(时任宁河区七里海管委会党组副书记、主任)党内警告处分,时任宁河区七里海管委会党组副书记、主任童乃勇诫勉处理;给予时任市海洋局党组书记、局长蔡明玉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市海洋局塘沽海洋管理处副处长张景辉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此外,还对负有责任的2名科级干部分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批评教育处理。
二、大黄堡湿地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开发房地产项目问题。2005年11月至2015年6月,武清区委、区政府对大黄堡湿地自然保护区保护意识不强,在后蒲棒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中未正确履行职责,在项目选址和出让区建设上违反自然保护区条例;武清区规划局违规核准大黄堡湿地自然保护区内土地建设用地规划设计,违规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武清区国土资源分局违规组织出让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土地93.43公顷,用于居住区项目建设;武清区林业局及天津大黄堡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对保护区监管不力,未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纠正违规建设。
给予时任武清区委书记王树培(已退休)党内警告处分,时任武清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苗玉刚诫勉处理(后因不作为不担当问题被免去天津轨道交通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职务),北辰区委常委、副区长钟学军(时任武清区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诫勉处理,河北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刘广生(时任武清区国土资源分局党组书记、局长)诫勉处理,时任武清区林业局党组书记、局长袁泽亮(已退休)诫勉处理,时任武清区林业局党组书记、局长慈树乔(已退休)诫勉处理,武清区林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刘志杰(时任天津大黄堡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处主任)诫勉处理。此外,还对负有责任的4名干部给予批评教育处理。
三、滨海新区减煤工作不严不实问题。根据我市减煤工作要求,2015年3月,滨海新区印发关于煤炭消费总量削减实施方案,明确新建项目“新增煤炭量替代来源须是未纳入天津市改燃并网(关停)计划的用煤设施,采取有关措施后形成的煤炭削减量。”南港工业区管委会编制的天津华电南港热点项目80万吨/年煤炭替代方案中,53家106台燃煤锅炉燃煤量均已纳入天津市改燃并网(关停)计划,不属于新增煤炭量替代范围。滨海新区发展改革委、南港工业区公用工程项目及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煤炭替代方案审核把关不严、审查不到位,未能发现南港工业区编制的煤炭指标来源表中煤炭指标存在重复使用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给予滨海新区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杨金星(时任滨海新区发展改革委党组书记、主任)党内警告处分,滨海新区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副主任吴秀山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南港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张立津(时任南港工业区公用工程项目及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南港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总工程师张宝华(时任南港工业区公用工程项目及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行政记大过处分。
四、部分企业长期违法排污,地方监督管理不到位问题。滨海新区天津星源石化工程有限公司违反环评批复要求,擅自开展喷涂作业,对当地环境质量造成严重影响;滨海新区环境保护部门监管履职不到位,未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北辰区天津市万达轮胎集团有限公司污水处理设施长期不能正常使用,废水去向不明;北辰区环境保护部门监管履责不到位,未及时发现查处。
给予滨海新区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左凤伟(时任滨海新区环境局党委书记、局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滨海新区环境局党委书记、局长张秀启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时任滨海新区环境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高文军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时任滨海新区综合执法局直属大队大队长崔鹏行政撤职处分,滨海新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三中队队长高相霞(时任滨海新区环境监察大队副队长)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北辰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党组书记刘宝林(时任北辰区环保局党组书记)党内警告处分,北辰区环保局局长张振海行政记大过处分,北辰区宜兴埠镇副镇长刘刚行政记大过处分。
五、宁河区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敷衍问题。2015年12月,《天津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实施后,宁河区黑臭水体治理工作进度迟缓,列入治理方案的2条河道直至督察时仍为黑臭水体。宁河区水务局黑臭水体治理工作一再拖延,截污方案简单草率,明显存在敷衍塞责问题。
给予时任宁河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王东军党内警告处分(后因严重违纪违法被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时任宁河区水务局党委副书记、局长吕顺岭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后因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时任宁河区水务局党委委员、工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唐立强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宁河区商务委党组书记、主任、北淮淀镇党委书记王忠华(时任宁河区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六、禁燃区外每小时35蒸吨以上燃煤供热锅炉超净排放改造进度缓慢问题。按照2016年天津市“四清一绿”行动方案要求,市建委应于2016年10月底前全部完成全市禁燃区外每小时35蒸吨以上燃煤供热锅炉超净排放改造提升工作。到2016年底,禁燃区外未达标锅炉还有121台,仅4台锅炉完成改造,推进工作不力。
给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任王连成(原市建委副主任)党内警告处分,时任市建委党委委员、副主任李锡庆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标准设计处处长张斌(时任公用事业处处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老干部处二级调研员崔可荣(时任市供热办主任)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七、部分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建设滞后,垃圾污染和隐患突出问题。市农委在垃圾处理场建设过程中,工作不积极、不主动,推诿扯皮,履职不力,截至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时,宁河区、静海区垃圾无害化处理场仍未建成投运,大量生活垃圾未得到及时处理,致使环境污染和隐患突出。给予市农业农村委党委委员、副主任,原市农委种植业管理办公室(市种植业发展服务中心)党委书记、主任李金田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市农业农村委农村金融服务处处长崔绍丰(时任市林业局副局长、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八、煤炭监管“以罚代管”,大量劣质煤流入市场问题。市市场监管委对劣质煤源头监管主动作为不够,对抽检发现不符合天津市工业和民用煤质量标准的绝大部分超标煤炭以罚代管,查处不力,致使2015年、2016年累计26.1万吨被查处的劣质煤重新流入市场,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造成不利影响。给予市市场监管委党委委员、副主任何福党内警告处分,红桥区市场监管局党委副书记、局长丁新健(时任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稽查总队副总队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稽查总队稽查二处处长马军(时任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稽查总队稽查六处处长)行政记大过处分,市市场监管委质量监督处四级调研员刘士军(时任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稽查总队稽查六处副处长)行政记大过处分。
九、垃圾处理能力缺口大,严重违规处置垃圾渗滤液问题。按照《天津市环卫设施布局规划(2011—2020年)》,全市应在2011年至2015年建成投运13座生活垃圾处理厂,日处理能力1万吨,截至2015年底实际仅建成投运5座,日处理能力4100吨;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时建成投运1座,规划的3座餐厨垃圾处理场和4座粪便处理场均未建设。市市容园林委协调推动不力,造成全市垃圾处理能力缺口较大,规划中的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滞后,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较低,垃圾渗滤液违规处置问题突出。北辰区双口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违规将渗滤液外运处理,渗滤液处理装置未能正常投运,填埋场部分高浓度初期雨水直排厂外渗坑。宝坻区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内垃圾渗滤液交由无资质单位处理。2016年5月起,天津泉泰生活垃圾处理有限公司委托博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处置宝坻区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内的4.8万吨垃圾渗滤液,将垃圾渗滤液转运至3家不具备相应处理能力的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导致有关地区曝气池污泥活性变差,影响了当地污水处理效果。东丽区华明街、军粮城2座非正规垃圾填埋场,分别填埋147万立方米和19万立方米垃圾,由于防渗措施缺失,环境隐患突出。静海区城区垃圾简易填埋场已填埋垃圾约100万立方米,由于防渗漏措施缺失,环境隐患突出。
给予市财政局二级巡视员王春霞(时任市市容园林委副巡视员)党内警告处分,市市容环境工程设计研究所干部徐立祥(时任市生活垃圾处理中心党总支部书记、主任)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北辰区双口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场长张宁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宝坻区市容园林委党组书记、主任朱子军党内警告处分,宝坻区市容园林委班子成员闫玉稳(原分管环卫工作)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东丽区政协副主席、华明街道党工委书记、街道人大工委主任郑立党内警告处分,东丽区市容园林委党组书记、主任张克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东丽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宋立夫(时任华明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行政记过处分;给予静海区总工会党组副书记、常务副主席韩印春(时任静海区市容园林委党委书记、主任)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天津静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郑洪斌党内警告处分,时任静海区市容园林委党委委员、调研员赵宝强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宁河区市容园林委原党组副书记、主任刘继伟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后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宁河区市容园林委调研员姜福宏诫勉处理;给予东丽区房管局党委副书记、局长杨治刚(时任军粮城街道办事处主任)诫勉处理。此外,还给予负有责任的2名科级干部行政记大过处分,对2名局处级干部予以警示谈话处理。
十、全市再生水等水资源利用严重不足问题。2015年9月,市政府出台《天津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规定由市建委牵头加快推进我市再生水主干管网联通工程,其中建设计划由市水务局会同市建委制定。在再生水利用设施计划、建设工作中,市水务、建设等部门统筹协调不够,督促落实不力,造成再生水利用率、海水淡化企业设施利用率均较低,相关再生水利用管网设施建设迟滞,严重制约了再生水资源利用。宁河区水务局在玖龙纸业公司违规开采使用地下水问题中失职失责,在未取得相关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为该公司打井。给予市水务局副局长闫学军党内警告处分,时任市建委党委委员、副主任李锡庆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市水务局水资源处副处长赵岩党内警告处分,宁河区水务局副调研员李昌海(时任宁河县水务局机井服务站党支部书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十一、危险废物处理能力不足,违法堆存污染突出问题。静海区大邱庄镇污泥处置中心建设滞后,造成区内大量污泥长期违法堆存,相关污泥堆存点重金属严重超标。静海区政府推进污泥处置中心建设不力,静海区水务局作为牵头单位对项目进展不力负有责任,大邱庄镇、双塘镇政府对污泥违法堆放负有监管责任。给予静海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张炳柱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静海区水务局党委书记王刚党内警告处分,静海区水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殷忠刚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时任静海区水务局党委副书记、局长孙立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静海区唐官屯镇党委委员、副镇长王继宏(时任静海区大邱庄镇党委委员、副镇长)党内警告处分,静海区杨成庄乡副乡长姚玉进(时任双塘镇副镇长)行政警告处分,静海区商务委党组书记、主任、区旅游局局长苏坚(时任静海区大邱庄镇党委副书记、镇长)诫勉处理。
通报指出,全市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被追责问责干部为镜鉴,举一反三,真正把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放在心上、抓在手上,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重大政治责任,切实增强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把生态文明建设重大部署和生态环境保护重要任务落到实处。要深刻认识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紧迫性和艰巨性,进一步加大生态文明建设力度,在大气、水、土壤污染治理上狠下功夫,在严格保护湿地、构筑绿色屏障上狠下功夫,集中力量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生态环境持续改善。要坚决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最严厉的问责,狠抓各项环保任务落实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