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机要费案:台湾检方不上诉 陈水扁吴淑珍免诉确定
中新网8月23日电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台湾地区前领导人陈水扁等人涉公务机要费等案,更二审以陈水扁、吴淑珍等人涉诈领公务费部分,因法律废止刑罚判决免诉;“高检署”研议后决定全案不上诉,陈水扁、吴淑珍免诉确定。
此外,吴淑珍、陈水扁儿子陈致中、媳妇黄睿靓另涉洗钱,各判刑2年、1年、10月,仅黄睿靓获缓刑4年,检察官就此部分也决定不上诉;不过,吴淑珍、陈致中、黄睿靓均不服判决结果,已于9日提起上诉;蔡明哲判刑4月,也已提起上诉。
全案起于,台湾“高检署”查黑中心、“最高检察署”特别侦查组(均已裁撤)先后起诉陈水扁所涉4大案(公务费案、南港展览馆案、龙潭购地案及洗钱案);案经并案及一、二、三审审理及发回后,部分案件已判决确定,台湾高等法院更二审7月15日就公务机要费案、洗钱案部分宣判。
更二审判决指出,陈水扁、妻子吴淑珍、时任幕僚马永成、林德训、陈镇慧以及被告蔡铭哲、郭铨庆,有关涉及公务机要费贪污罪、伪造文书罪及所涉洗钱部分,均为免诉。
判决指出,公务机要费(贪污、伪文)及所涉洗钱部分,因为“会计法”修正,解除2006年12月31日前公务机要计划费用相关人员之财务责任,并免除刑事责任。本案有关诈领公务机要费时间,均在2006年12月31日之前,因此被告等人行为后法律废止刑罚,判决免诉。
本件判决有罪部分,为被告吴淑珍、蔡铭哲、陈致中及黄睿靓。判决指出,吴淑珍于收受龙潭购地案、南港展览馆案贿款后,指示陈水扁家友人蔡铭哲将款项汇入海外账户藏匿;部分款项利用人头账户转汇洗钱回台湾,其他款项则指示儿子陈致中、媳妇黄睿靓洗钱汇入海外账户。
更二审认定吴淑珍有掩饰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财物的洗钱行为,判处有期徒刑2年,扣案洗钱财物及孳息共299.83万美元没收。
此外,陈致中犯共同掩饰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财物之洗钱行为,判处1年徒刑,并罚金新台币150万元,扣案洗钱财物新台币816万9015.3美元没收;黄睿靓共同掩饰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财物之洗钱行为,分别判处10月徒刑,并罚金新台币100万元,缓刑4年,须向公库支付新台币100万元,扣案洗钱财物816.9万美元没收。罚金部分得易服劳役。
此外,蔡铭哲明知他人犯贪污治罪条例第6条之财物,予以寄藏,判处有期徒刑8月,减为有期徒刑4月,褫夺公权1年。
“高检署”收受更二审判决后研议多时,认为免诉部分是因为法律变更,日前决定不上诉;其余部分则尊重法院判决,同样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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