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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地方推行最低价中标,承包人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从而引发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在国家加大基础设施投资以拉动内需、抗御金融海啸的关键时期,市政协朱树英委员关于近期国内地铁施工事故多发,建议取缔基础设施工程最低报价的发言,引发了委员们的共鸣。
朱树英委员指出,上海虽然并不推行最低价中标政策,但却没有相应的立法规定不允许实施最低价中标,在操作实践中对预防最低价中标影响工程安全和质量的措施不够有力。主管部门对招标单位的招标文件是否限制不能低于成本价,或者是否推行最低价中标不作审查或审查不严。
“有一个工程项目的招标文件明确工程采取定额计价,要求投标文件的让利幅度在工程总价下浮12%至17%之间确定。投标人为了中标只能在下浮幅度范围内的高值取定让利幅度为15.28%,而定额规定招标工程的法定利润标准为8.1%,如果承包人不偷工减料则一定要亏本。”朱树英委员说,对明显的带有要求投标人不当让利和低于成本报价的提示,应依法进行干预,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在招投标过程中就把造价中影响工程安全、质量的先天不足避免掉。
“不少事故表明,低价投标只会引发更大的安全成本。”朱树英委员同时谈到,现在建设工程评标时,主管部门仅习惯性要求“去掉一个最低投标报价”,这种机械地操作方式,不足以解决发承包双方共同的低价中标的主客观原因,应明确提倡中标报价为合理低价,对何为成本价要作出明确界定,在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中应坚决取缔低于工程成本的最低价中标。建议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成本价要作定义,对企业成本构成尤其是有关安全、质量的成本构成及其审核办法要作相应规定。如果因为对施工企业成本的核定有一定的难度就放弃审查或管理,对明显的采用企业成本价实现最低价中标不进行干预,那么严格执行法律明确规定的禁止最低价中标就只能成为一句空话。
“一些地区的地铁施工事故为我们敲响警钟,应将施工安全列入重点考虑范围。”朱树英委员建议,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招投标不允许最低价中标,施工招标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综合评分法”等办法,明确规定本市在基础设施招投标时严格执行合理低价中标制度,坚决取缔基础设施工程的最低价中标或安全质量措施费为零的投标报价。同时,要扩大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在评标专家中的比例,评标专家在评标时应出具中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的书面结论,并明确专家个人签名的法律责任。(白彦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