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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民间组织的管理法规纳入立法规划,组织专家对民间组织的概念、管理体制、社会监督、主体自律和扶持保护措施等进行深入研究,同时委托有关部门对民间组织的资金来源、财务、人事管理和员工社会保障等政策进行全面的立项调研。
我国正处于转型期,政府正从一个“无限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并将最终转向成熟的“公民社会”。要摒弃以往那种政府“大而全”的角色,有些社会公共事务,还是应当交给企业、交给民间社会组织的力量去办。我国民间组织,特别是行业协会的作用将越来越大。
在去年汶川大地震后,民间组织在救助灾民、灾区重建等方面,都做出过突出的贡献。事实上,民间组织已成为我国最具发展潜力的社会组织之一,在环保、文化交流、扶贫、残障儿童教养和社区管理等领域都发挥着积极作用。
据统计,截至2008年底,全国经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已近40万个,还有大量的民间组织事实上存在并开展活动,却因没有足够的资金来源和活动场地、或因找不到“挂靠单位”而无法取得合法的身份和地位。
我国目前的民间组织自身的发展,以及政府和社会对其管理,与发达国家相比都还有很大的差距。突出的矛盾表现为:
一,依法登记注册的民间组织由于挂靠关系,存在身份错位的问题,比如作为二级机构没有发票,其公信力受到质疑,难以调动社会资源,难以独立负责地开展业务活动;而欠缺足够资金和活动场所的民间组织不能进行登记注册,从而处于“非法存在”状态,不利于社会的管理和监督。
二,民间组织自身的管理存在困难,往往是在员工聘用、劳动权益保障方面无章可循,在财产所有权、财务监管和机构治理方面无法可依,制度风险很大,可持续发展前景堪忧。
三,政府不能依照民间组织的管理法律、法规、制度对这类机构进行治理和监管,存在巨大的监管“真空”,也使民间组织良莠不齐。
四,由于制度欠缺和法律法规滞后等多种原因,使得一些“半官方”性质的民间组织占有和支配较多的公共资源,而更多的“草根”组织却难以调动足够资源为公共事业开展业务。这就无法为民间组织创造一种合理有序竞争的社会环境。
而目前我国现有的对民间组织的管理法规,主要是“两条例、一办法”,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办法》。按照现行的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必须挂靠业务主管单位,同时对团体的活动场所、资金来源等硬件要求也比较高,这已不适应民间社会的对于民间非盈利组织成立和发展的需要。
民间组织作为非政府组织,并不是“反政府组织”。作为能够补充政府职能不足的民间组织,已是现代社会需要的社会组织形式,政府不能任其随波逐流,更不应守着旧有的认识和态度限制其正常发展。因此,对民间组织,应积极调研,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制定相关的法律,来规范民间组织的行为,引导他们朝着健康、有序、有益于社会公众利益的方向发展。
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民间组织的管理法规纳入立法规划,组织专家对民间组织的概念、管理体制、社会监督、主体自律和扶持保护措施等进行深入研究,同时委托有关部门对民间组织的资金来源、财务、税收、会计、票据、工资、人事管理和员工社会保障等政策进行全面的立项调研。可以借鉴国际社会对于民间组织(NGO)进行管理的有益经验,在现有“两条例、一办法”的基础上,尽快建立我国规范和治理民间组织的法律法规体系,将民间组织的日常管理工作全面纳入法制轨道。
□韩方明(全国政协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