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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日下午,谈到“山寨现象”,倪萍表示,明星被“山寨”不是最重要的,关键是“山寨”中有很多盗版,所以要反对“山寨”文化和“山寨现象”。她表示,要从法律上和行政上采取手段,立法制止,同时从舆论上给予制止。(3月4日《新京报》)
对于一些打着山寨旗号的盗版、侵权、伪劣商品,我们自然应依法“封杀”禁止,但这显然是现有法律可以规范的,我们有保护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也有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有必要另立一个《严禁山寨法》吗?与其提案立什么山寨法,不如呼吁严格依法办事、呼吁地方政府拒绝侵权产品所带来的“山寨GDP”的诱惑,惩处有法不依。
而对于“山寨”文化现象,谈立法“封杀”,则实在是有些不够宽容。从目前情况来看,山寨文化是指以模仿或恶搞名人、名节目等为主而取悦大众的通俗文化,它并不比那些所谓高雅文化低人一等,秦晖说过,“文化无高下,制度有优劣”,这自然指的是法律范畴之内。因为自己不喜欢,而要立法封杀,殊不知,还有很多人喜欢这类“模仿秀”,那么,这些人自由选择文化娱乐的方式岂不是被剥夺?文化多元性又从何谈起?
不喜欢或是担心其会产生不良影响的文化,就欲上升到法律层次将之宣布为“非法”,这恐怕是“文化洁癖”。其实,山寨文化的弊端并没有倪萍想象的那么可怕,主流的相声文化里面也有很多模仿名人唱歌说话的,当年,倪萍不也是因为模仿村干部广播开会而惟妙惟肖,才让更多的观众喜欢上她的吗?这难道不也是一种“山寨”吗?要说山寨,倪萍可当山寨寨主。其实,模仿是人类的天性,文化都是在模仿、借鉴中成熟起来,相声、小品、天鹅舞等等不都是如此吗?何以“山寨”如此就该立法禁止?(欧木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