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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外就医罪犯能否从事与医治无关的活动?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研究员刘白驹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保外就医是一种特殊的刑罚执行方式,保外就医罪犯仍处在刑罚中,其人身自由应受到必要的限制,除日常生活外,不能随便从事和治病无关的活动,否则刑罚的执行无从谈起,更没有理由将保外就医期间计入执行刑期。“如果保外就医罪犯像普通人一样可以自由活动,保外就医的刑罚属性就荡然无存”。
刘白驹委员认为,目前对保外就医医学条件及其鉴定的规定不够严谨。“《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附件《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规定存在不少问题。”刘白驹介绍说,许多疾病伤残没有列出严重程度的指标,规定的“其他需要保外就医的疾病”赋予执行者过大的自由裁量权。而在关于疾病伤残的鉴定方面,刘白驹表示,《办法》只是规定“鉴定结论应经医院业务院长签字,加盖公章,并附化验单、照片等有关病历档案”,给个别执法人员、鉴定人员贪赃枉法留有可乘之机。刘白驹建议,应对鉴定人的资格、鉴定的程序、鉴定书的内容、虚假鉴定的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保外就医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有严重疾病确需在监狱外就医、没有社会危险的罪犯。监狱法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办法》则规定,原判处无期徒刑和判处死缓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的,也可以适用保外就医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判处死缓或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减为有期徒刑后是否可以适用保外就医。分析立法原意,是为保证刑罚的严肃性,对保外就医的适用持比较严格的态度,只有‘被判处’而不是被减刑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才可保外就医。”刘白驹建议,应明确保外就医的适用对象,罪行严重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的罪犯如果罹患严重疾病,只能在监狱系统的医院就医或者在监狱的直接控制下在其他医院就医。
“要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切实发挥保外就医的积极作用,就应对上述问题下大力气解决。”刘白驹告诉记者,他已经向大会提交关于完善罪犯保外就医法律制度的提案。
记者在这份提案中看到,刘白驹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监狱法或制定“刑罚执行法”。现行监狱法应按其内容分解为“监狱组织法”(或“监狱管理法”)和“刑罚执行法”两部法律。“刑罚执行法”应设专章对罪犯保外就医的基本问题包括适用对象、基本条件、审批程序、保证人的义务(包括保证金)、罪犯保外就医时的规范、保外就医的中止、保外就医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的职责等作出全面的规定。“刑罚执行法”的有关规定应在原则上与刑事诉讼法保持一致。
刘白驹委员还建议,国务院应根据新修订的监狱法或新制定的“刑罚执行法”关于保外就医的规定,就保外就医中属于行政范畴的事项和问题,如保外就医的疾病伤残范围、标准和鉴定程序,执行机关的保外就医工作职责,制定“罪犯保外就医执行条例”。原有的《办法》则应予以废止。(徐盈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