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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完善的检察院巡查制度,有效监管公安机关的日常工作,避免‘躲猫猫’事件再次发生。”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周光权在两会上说。
“云南‘躲猫猫’事件暴露了监管体制的薄弱环节,即检察机关很难对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进行有效监督。目前检察机关的工作大多停留在表面,只是看看报告而已,没有真正落到实处。”周光权说。
周光权代表认为,看守所由公安机关来管,使很多案件本身由公安机关侦查,然后又放在自己管理的看守所里,因而有时候出问题就是难免的。
周光权建议,如果做到执法与司法分离,看守所由第三方看管,可从根本上杜绝“躲猫猫”事件的发生。
他说,在现有体制下,检察机关的监督不能停留在表面,配套措施要跟上,譬如由检察机关参与日常对看守所的巡视,检察机关可独立与犯罪嫌疑人进行谈话等。
圆桌访谈
针对“躲猫猫”事件,本报专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法学专家,他们认为,目前看守所“侦羁不分”的体制存在问题,应推广“羁押场所监督巡视员”制度,让阳光照进看守所
“看守所应与公安机关分离”
【问题】
嫌疑人生命健康安全堪忧
新京报:“躲猫猫”事件暴露出看守所存在哪些问题?
陈卫东:暴露出的直接问题是:在有的看守所,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障问题堪忧。
首先,监管人员可能疏于防范和制止在押人员之间打架斗殴现象的发生;其次,在押人员在看守所内容易形成等级分明的小型社会体系,新人处于这个体系的底端,包括人身安全在内的任何权利都处于危险境地;再次,当在押人员遭到侵害时,他们没有可靠的报警系统(比如紧急报警按钮)可以依赖,更不用说有效的权利救济途径。
侯欣一:“躲猫猫”事件暴露出“侦羁不分”存在问题。按说,侦查的,批准的,监管的,审判的应该彼此分开,各管一摊,相互制约,现在我国司法权配置上大致是合理的。但看守所是一个长期的漏洞,因为看守所是归公安机关管,“侦羁不分”,导致了一系列的问题。
迟夙生:“躲猫猫”案暴露出牢头狱霸的问题。狱霸的出现,看守所里的管教一般是纵容的,在看守所如没有警察做后盾,不可能成为狱霸。
【检察室失灵】
当地检察室也应被立案
新京报:看守所都有检察机关派驻的人员进行监督,效果怎么样?为什么难以杜绝看守人员渎职现象?
迟夙生:我国有驻监狱的检察室,但从“躲猫猫”案可以看到,这个是失职了。当班的两个干警渎职被抓,肯定是应该的。我认为检察室的人也应该被立案。还有,侦查部门最初能把这个案子查成“躲猫猫”,也要立案调查。
陈卫东:检察机关向羁押场所派驻检察官,是羁押体制改革的重要进步,这一点不能因为“躲猫猫”案而抹杀。但是,目前驻所检察官监督时间、监督方式、监督过程、监督机制,都尚在摸索和完善中,难免出现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而且,设置这项制度的前提假设是,驻所检察官是独立和公正的。但在极端的情况下,一些地方的驻所检察官与监管人员的关系,随着时间的推移日渐靠近,相互之间的关系可能超越了职责,就不能指望监督是有效和公正的了。
【监控设施损坏】
看守所建设被长期轻视
新京报:“躲猫猫”事件中,说明事实真相最为关键的监控录像一直没有公开。晋宁检方称,看守所的监控设施损坏已经达半年之久,故没有监控录像。这一解释很多网民不满意。
陈卫东:在理论上,监控设备损坏半年无人修理可能是真实情况。从中折射的主要不是看守所的乱象和弊端,而是对看守所的长期轻视。
在普通百姓甚至一些公安司法人员的意识里,看守所内关的就是一群“人渣”,因此其不值得关心。基于这样的认识,看守所被长期边缘化,看守所建设始终排在各项建设项目之后,只要还能凑合,有关机关通常不愿意主动改善看守所条件。所以说,监控设备长期损坏,与其说是看守所有关人员长期玩忽职守、懈怠工作,不如说是整个社会长期给其传输错误信号的结果。
【加大监督】 推广“羁押场所监督巡视”制
新京报:看守所如何能做到开放透明?有学者建议借鉴英国的羁押场所巡视制度,鼓励一切形式的民意监督。你是否同意?
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与吉林辽源市,合作开展了羁押场所监督巡视试点项目。具体做法是:在自愿的基础上选取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作为监督巡视员,不定期到羁押场所(目前限于看守所)开展巡视活动,实地观察看守所各个区域,随机选取在押人员进行访谈,借以了解羁押场所保障在押人员人道待遇、基本生活权利、人身权利、诉讼权利的状况,并当场形成巡视报告,将发现的问题呈交相应部门解决,并实时跟踪解决进度和结果。
未来我们设想可以将巡视员主体扩大到普通社会民众。该项制度的功能主要是但不限于遏制刑讯逼供,其作用机制是:公检法司以外的体制的群体探访羁押场所,随时发现和反应问题,从而达到预防的目的。
新京报:这项试点的效果怎么样?
陈卫东:效果非常好,不但实现了上述目的,而且起到了意想不到的效果:第一,增进了社会对在押人员的认知,转变了当地社会对在押人员的看法,对在押人员重返社会具有不可估量的意义;第二,增进了社会对看守所工作的了解,使人们认识到看守所不像自己所想是一个充满罪恶、充满人权践踏的场所,而是一个依法运行的社会有机体的一部分。
【侦羁不分】 看守所应与公安机关分离
新京报:让看守所与公安机关分离,这种思路是否可行?这样的制度设计出发点是什么?
侯欣一:“侦羁不分”已经产生了非常严重的问题,第一是超期羁押。公安机关认为某人有问题,侦查了,但没有侦查清楚,就把他抓到看守所里,到期了也不放。
第二是刑讯。有些侦查部门觉得这个人有问题,但证据上又有些瑕疵,为了继续工作需要,先把人关起来。如果关起来你还不说,着急了就可能刑讯逼供,获取口供,按口供再去找证据。
第三,看守所里的嫌疑人相互之间的暴力事件经常发生。现在为了防止刑讯,已明确规定不能打,公安人员也知道这是一个底线,怎么办呢?有人就暗示看守所里的所谓“牢头”,帮我打。这种现象经常发生。
迟夙生:看守所应该与公安机关分离。现在的情况导致了律师会见难,虽然律师法修改了,但没有能解决这个问题。因为看守所是公安局管的,所以公安局长一句话,这个犯人不让提,律师就见不了了。如果看守所是司法局管的,就不会这样了,因为看守所不归公安局长管,司法局又是管律师的,有责任保障律师的权利;对改善刑讯逼供也有好处,因为如果嫌疑人被警察殴打致伤,司法局是要承担责任的。
【司法改革】 对待疑犯,轻易别羁押
新京报:学术界这些年一再呼吁侦羁分开,但似乎一直没有明显进展,难处在哪?
侯欣一:据我了解和观察,主要是利益问题。一旦把权限分开,侦羁分离的话,公安机关会觉得对其约束和限制太大,他必须要在侦破的能量上有很大的提高。说白了就是他们不愿放这个权,因为他现在办案很方便。
另外一个方面,是司法行政部门也不一定愿意接收。这也是一个利益问题。看守所羁押的人还没有定罪,不是执行阶段,不像在监狱里那样参与劳动,也就不创造收入,看管这些人员完全是义务和责任,因此司法行政部门也不太愿意要。所以国家在这方面也一直下不了决心。
新京报:有观点认为,分开了也不一定能彻底解决问题。
侯欣一:对,还需要另外的制度来配套,比如看守所的硬件条件需要改善,我去看过一些看守所,条件比较差,一间看守所里关着好多人,每个人的空间很小,就有可能引起嫌疑人之间的暴力事件。因为当他们失去了人身自由,等待判决时,心理承受能力很弱,情绪很浮躁。
再有就是进驻看守所的检察人员的职能能够充分发挥,配置的摄像头监控系统如果由检察系统来负责,而不是由公安机关或者将来的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就有制约,情况就会好很多。
还有一个就是观念上的问题。如果一个人不是暴力犯罪,不是有可能串供的重刑犯,轻易别羁押,这是世界上普遍的做法。不应该像现在这样,一涉嫌就先关起来再说。这个观念要转变,要在维护人权和维持秩序之间找到平衡点。
本报记者 郭少峰 徐春柳 王石川 赵继成 北京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