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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近日出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从7个方面对党政官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应予问责的情况进行了规定,其中明确规定官员“不接受或不配合舆论监督”属于问责范畴。(3月17日《新快报》)
如专家所言,广州此举突出了舆论监督的重要性,凸显了政府部门的开明和进步。但是,官员能不能接受、“配合”舆论监督并不十分重要,真正重要的是媒体能不能理直气壮地、坚定不移地对官员进行舆论监督。假如媒体能够大胆监督,就完全可以将官员的“不接受或不配合”如实曝光,这本身就是一种舆论监督的手段和内容。
然而,现实中常见的情形是,部分媒体对某单位、某官员的违纪违法或涉嫌犯罪的行为进行调查,初步掌握了一些证据,但记者采写的稿件(节目),却迫于某种压力而不能发表(刊播),使得媒体的舆论监督前功尽弃、无疾而终。这样,从表面上看,某官员并没有不接受或不配合舆论监督,按照《办法》的规定,他不会受到责任追究;同时,媒体对他的舆论监督,却被另一些更强大的“不接受或不配合”的力量扼杀于无形,两相比较,可知舆论监督最迫切需要的不是官员的“接受”或“配合”,而是更加坚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只有制度真正为媒体的舆论监督支撑起强大的“保护伞”,只有确保媒体采写的舆论监督稿件(节目)能够不畏强势公诸于众,媒体才能享有充分的、完整的舆论监督权。也只有这样,“官员不接受或不配合舆论监督将被问责”之类的规定才能具有实际意义。
□潘洪其(北京 媒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