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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国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会议上,公安部部长孟建柱指出,要正确处理教育与处罚的关系,进一步加大教育、警告处罚的力度,减少罚款处罚的数量,真正把纠正违法行为,变成服务群众、赢得群众的具体实践。副部长刘金国亦表示,坚决杜绝给交警下达罚款指标,对轻微违法行为,要以教育、警告为主。
在法律层面上,教育与罚本身是毫不矛盾的。处罚在一定意义上其实也是一种教育,可能还是一种更有效率的教育。现在公众对于交警动辄罚款之所以怨言颇多,不是说不能使用罚款手段,也不是说罚款手段越少使用越好,而是说当罚款行为与执法者利益直接挂钩,惩戒手段就已经异化为一种为自身利益服务的自利私刑,这当然有悖于法治的初衷。因此,简单意义上谈“减少罚款处罚的数量”,意义是相当有限的,它既无法对执法者的权力形成更有效约束,更无法对公民权利形成更好的保护。
权力未能受到有效约束,罚款当然容易沦为自肥。作为执法者的交警,无论罚款还是警告,无论扣分还是扣照,仅仅都只是一种依法论过的手段;交警是不应该直接沾钱的,而交警所在单位更不应该从罚没执法行为中得到返利。现实中,所谓“弥补经费不足”通常是将罚没收入返还执法单位的理由。这样的理由根本站不住脚,经费不足应该向财政申请弥补,怎能自己罚款自己享用?“罚款经济”正是那种传统的“不给经费就给政策”思维下的产物。
杜绝罚款指标最多算治本,杜绝“罚款经济”才是根本,约束权力才是关键。在制度设计上,应将罚没收入与执法单位完全分离开来,不允许将罚没收入依比例返还执法单位,更不允许将罚款数量直接与交警收入挂钩,改革对执法单位和交警的绩效考核评价机制。有网友发表评论说,“公安部要想解决此问题,我认为很简单,全部罚款只存中央财政的一个账号,交罚款免手续费,并且不给地方返拨款。”这方法确实简单,我看行。(书生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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