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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一案两凶”的河北聂树斌案余音未了,如今和聂树斌案几乎如出一辙的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强奸杀人案再次浮出水面。冤案是否存在,其认定为何总是一拖再拖?正义,被拖久可就成不正义了。
与聂树斌相比,呼格吉勒图似乎是一个令公众陌生的名字。然而,这位内蒙古年轻人的命运却与河北青年聂树斌极其相似,同样蒙冤入狱,同样屈打成招,同样被处极刑,而真凶,也是在多年之后才偶然出现,并主动坦白真相,承担罪责(8月4日《南风窗》)。如果只是悲剧情节的巧合也就罢了,可怕的是,两案连处理状况也十分相似,目前都陷进了无法认定冤案,进而无法追究责任、无法洗清冤屈、无法惩罚真凶、无法予以赔偿的怪圈。
呼格吉勒图的确冤枉,真凶赵志红的出现是一方面,除了赵志红本人的口供,还有两位公安部刑侦技术专家的测谎、心理、精神鉴定结论证明他所言非虚。记者获取的笔录也证实,侦查机关当年使用了逼供、诱供措施,呼格吉勒图并未认罪。而且,该案最关键的证据,凶手遗留在被害人体内的精液也未做鉴定。2007年1月,刚刚收回死刑核准权的最高人民法院派员调走了案卷,如今,两年半过去了,对此案的真实情况,有关方面是否有了调查结论?如果有了调查结论,为什么迟迟还未公布呢?
问题的关键在于,谁来认定冤案?是的,这个认定结论可以由上级人民法院来做。无论是《人民法院组织法》,还是《刑事诉讼法》,都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提审或指定再审,可是,对于涉及死刑,而且已经执行的刑事案件,上级法院一直鲜有作为。怎么发现“确有错误”?谁来认定“确有错误”?法律没说清楚,实践中也没人主动愿意去弄清楚。
由此也就带来一个问题,明明上级已经有了调查结论,却偏偏把错误的认定权甩给了始作俑者,让当年判了错案的内蒙古高级法院来做出这个认定。有句法律谚语说的好:“任何人都不能做自己的法官。”说白了,就叫利益回避。当年公、检、法各机关的承办人,如今都已成了各自系统内的高级官员,叫他们承认自己杀错了人,无疑是让他们自摘乌纱帽,自断政治前程,这种赊本买卖,他们怎么会干?或许在这些人内心深处,也愿意还呼格吉勒图清白,也愿意赔偿冤死者家人的损失,可是,如果涉及追究责任,那就坚决不能认!所以,对他们来说,最好的办法就是———拖,拖到呼格吉勒图的家人绝望,拖到公众渐渐遗忘,拖到自己退休,再没有什么利益可供剥夺。
上述这些,正是令所有冤案认定陷入“二十二条军规”式怪圈的根本原因。问题是,最高司法机关理当积极负起责来,决不顾全某些单位、某些个人的面子和利益,避免冤案一直被“晾”着。否则,以后再有冤案发生,都要经历这样的处理模式,冤案将会堆积成山。真若如此,司法的权威与公信力将何以维系?
笔者期待,在冤案认定方面,最高司法机关应有所作为,最高检察院也应当适时承担起法律监督责任。如果事实已经调查清楚,上级调查机关就要及时做出结论,是错案就纠正,犯错误就该处罚。目前,奸杀10名女青年的真凶赵志红还羁押在案,如果整个案件没有结论,最高人民法院也无法复核此案,这对那些被他残忍杀害的被害人来说,也是最大的不公正!正义,被拖久可就成不正义了。(夏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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