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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今天(27日)上午分组审议了行政强制法修订草案。多位委员建议应进一步规范行政强制权、限制行政强制权设立主体。
行政机关拥有哪些强制措施?如何防止这些强制措施被滥用?普通百姓的合法权益在行政权力面前如何得到保护?事实上,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情况不容乐观。
为从制度上防止行政强制权力的滥用,依法对行政机关履职进行监督,此次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行政强制法草案对行政强制的设定权进行了严格限制,规定其必须“由法律设定” 或者“行政法规”设定。实施行政强制的主体由法律规定,法律没有作出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但是,对于这样的修改,多位委员提出了进一步“缩小”行政强制权设定机关的建议。
朱启委员说:“行政强制权应当‘高设’,由于涉及到公民的基本权利,强制措施必须‘高设’。由法律设定,法律覆盖不到的可以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进行设定,也就是说,行政强制权的设定应该收归中央一级,而不应该下放到地方。” 朱启委员认为,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其要义在于依法治官、依法治权,这样才能防止滥设、滥用行政强制权。(张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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