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者同车人将"连坐"? 监督职责不应转嫁乘客——中新网 - 闆风珶鎶骞冲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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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驾"者同车人将"连坐"? 监督职责不应转嫁乘客
2009年10月16日 10:23 来源:文汇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今后,乘客乘坐醉酒司机驾驶的机动车或将受到处罚。公安部近日给全国交管部门下发《关于修改酒后驾驶有关法律规定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拟将醉酒驾车等行为纳入刑法处罚范围,并首次提出了“与醉驾司机同乘一车的乘客也应进行处罚”的内容。

  “酒驾”者不听劝怎么办

  其实对醉驾司机同车者进行处罚并非新鲜事,很多国家都有此规定。日本道路交通法规定,凡是向酒后驾车的司机提供车辆、酒水的人以及车上的乘客都要受到严厉处罚,将被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万日元罚款。在芬兰,醉酒驾车事故中的同车乘客可能失去获得保险赔偿金的资格。

  记者采访了解到,对不制止酒驾的同乘者给予罚款处罚,市民态度不一。支持者认为,“如果知道别人醉驾还允许驾车就等于接受危险,尤其是明知司机要驾车还劝酒的。”市民何君认为,公安部这条立法的思路是有一定根据的,因为与醉驾司机同车的乘客有法定的劝阻义务,他们不积极履行义务,是“纵容驾驶人违反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就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理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但另一些市民认为,我国国情与国外不同,不能生搬硬套。他们提出一连串的操作难点——如何确定乘坐人“明知”驾驶人的“酒后”状态?如何确定乘坐人没有劝阻“酒驾”者?如果乘坐人劝阻了,但“酒驾”者依然故我怎么办?从司法实践而言,判断是否醉驾较简单,而判断乘客是否“对酒后驾驶不劝阻”,有些为难交警。

  驾驶和搭乘行为性质不同

  上海嘉华律师事务所曲月萍律师分析认为,驾驶者的驾驶行为和搭乘者的乘坐行为,属于性质完全不同的行为,乘坐行为不至于发生法律意义上的侵权后果,而驾驶行为则时刻可能侵权。一并处罚的动机,混淆了两类性质完全不同的行为。如果公交车或长途车司机喝酒了,是不是满车的乘客均该受到处罚?火车司机酒后驾驶,整列火车的乘客也将受罚?她认为,对劝阻、制止酒后驾驶当属道德提倡范畴,不应纳入法律约束。

  监督职责不应转嫁乘客

  还有市民提出,关键是规定要更细化。他们建议对“酒驾”的处罚条款不仅要针对私家车,而且要加强对公共交通驾驶员的管理力度,如果公交车、出租车驾驶员酒驾,也应对其所属的公司进行相关处罚等。

  市民李英锋认为,“过罚相当”是刑罚或行政处罚的一项基本原则,也就是说,当事人受到的处罚必须与其过错相适应,当事人没有过错就不应受到处罚。乘客没有监管司机的职责,也就没有任何过错,自然不能承担任何责任。如果承担着监督职责的交管部门把部分责任转嫁到了乘客身上,这种转嫁行为加重了乘客的义务,也加大了乘客的风险。

  一些市民以为,根治酒后驾车事故,最根本的还是对驾驶人员的教育,增强其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与此同时,搭乘人员也能扮演重要角色,提醒司机,防患于未然。

  记者 周其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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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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