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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数据显示,1~11月累计,全国财政支出56235.97亿元。而据今年全国人大批准的财政部提交的预算报告,全国财政应完成支出76235亿元。这意味着年底突击花钱似乎在所难免,根据预算支出和已完成支出间的差额,仅12月一个月,全国财政部门要突击花掉2万亿元。(12月13日《西安晚报》)
“年底突击花钱在所难免”,无疑给人这样的强烈暗示和印象——政府手中的钱“太多了”,以至于若非“突击”,实在不易轻松花完。如此暗示和印象,显然让人极感郁闷:眼下,国家亟须花钱的地方尤其是民生公共领域何其多——教育、医保、养老、保障性住房,哪一方面不大量缺钱,何至于还会嫌钱多,需要“突击花钱”呢?
然而,“年底突击花钱在所难免”确乎又是不争的事实,几乎已成了每逢年底就会定期发作的顽疾。而所以如此,原因其实也很简单,一言以蔽之,也即目前我国预算法治程度严重不足。这表现在,一方面,在预算编制、审查的源头,我们的预算显得极为粗放简陋,且缺乏必要的公开透明度和可监督性。比如,一个预算项目,究竟需要多少开支,往往欠缺精确、细化的科学计算,常常是大而化之、含混笼统地在粗线条编制,同时,预算文本又难以完全公开透明、并接受严格充分的民主审议。于是,预算单位不仅十分愿意也完全有可能虚报虚高的预算开支金额,而既然开支本身就是“虚”的、名不副实的,那么,乱花、突击地花,当然就是必然的——有道是“不花白不花,花了也白花”。
另一方面,在预算执行、跟踪督察环节,我们同样也缺乏富于效能、行政效率以及保证这种效率所需的相应惩戒规制。应当承认,“年底突击花钱”中的许多钱,并不一定都属于不正当的“乱花”范畴,而是属于依据预算安排,早就应当花出却没能及时按计划花出去的钱。比如,一季度本该花的钱,由于行政效率低下,拖沓迟滞到二三季度才花,而二三季度的钱又积压到年底,最后,为了按时完全预算计划,不得不“年底突击花钱”。
我们知道,在现代法治的语境下,政府预算实际上就是关于政府花钱的法律,那么,严格执行预算,也就是严格执行法律。而这里的“严格执行”,显然既包含数量金额上的严格,也包含质量、时间进度上的严格。这意味着,无论是预算开支数量上的虚高,还是预算执行上的拖沓延误,实际上都是一种预算违法行为,理应得到严肃的责任追究。
遗憾的是,目前我们的预算管理体制、预算法治现状,还远远没有达到这种严格程度。一方面,预算本身往往就不精确、具体,给预算单位留下太多自由操作、灵活支配的空间。另一方面,预算即使没有得到严格执行,只要没直接揣进个人的腰包,哪怕是存在挪用、浪费等情况,顶多也就算个“违规”问题,不大可能被追究多少法律责任。如国家审计署对2008年中央预算执行的审计显示,“发现违规资金40.5亿元,损失浪费问题4.67亿元”,但处理结果却仅是行政层面的“认真整改”和威慑力度有限的“政纪处分”而已。
(作者张贵峰系媒体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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