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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是中国环境污染事件频发的一年,也是环境司法蹒跚起步的一年。
“环境司法在最近几年来,特别是去年,作用表现得特别明显,不仅包括民事案件,也包括刑事案件。一个特别突出的表现就是,环境司法对环境犯罪者的制裁力度加大。”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学教授王灿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2008年9月,因阳宗海水体砷污染事件被问责的相关人员达26人,其中厅级干部2人,处级干部9人,其他干部15人;
2009年年初,江苏盐城“2·20”重大水污染案的两名被告人被法院以投放危险物质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和6年;
2009年7月23日,山东省临沂亿鑫化工有限公司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两个月后,法院以犯有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及非法经营罪判处公司负责人有期徒刑15年。
“上述判决可以算近年来中国环境司法的一大亮点,不仅制裁了企业的排污者还制裁了监管的人员。如果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最多只能判7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如果按投放危险物质罪,刑期就可能高达10年以上。”王灿发认为,这样一来,一些排污的企业或是监管部门就得掂量掂量了。
王灿发同时指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和投放危险物质罪各自有不同的犯罪行为构成,不能为了重刑,就将一个人从这个罪定位到另一个罪。
对于近年来成立的环保法庭,他表示:“环保法庭的设立对于用司法手段保护环境能起到重要作用,在其他地方应更多地设立环境法庭。”
据了解,2009年,为应对频繁发生的环境污染事件,无锡、昆明等地相继成立了环保法庭。而环保法庭的设立,最直接的一个效果,就是很快出现了环境公益诉讼。
2009年7月,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受理案件通知书,正式对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江苏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立案审理。这标志着我国首例由环保社团作为原告的环境公益诉讼全面启动。
“过去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是很难的一件事情。在首例环境公益诉讼中,诉讼主体是没有受到当地环境直接损害的中华环保联合会,这样的情况下法院仍能够受理,这是司法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突破。”王灿发说。
最后,这起首例环境公益诉讼以调解告终。“如果能够打到底就更好了。”王灿发说。
2009年发生的几起震惊全国的环境污染事件不仅催生了法院设立“环保审判庭”,有关部门还探索建立了环保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的新机制,在公安机关设立专门的“环保警察”,检察院设立“环保检查处”。
“环保公安局的出现对于打击环境犯罪非常有利。”王灿发说,“事实上,检察机关一直在对提请环境公益诉讼进行探索。检察机关介入是一种好现象,但检察机关提请的能不能真正称之为环境公益诉讼,还是有争议的。”
然而,在相关制度不断完善的同时,面对陕西凤翔615个因血铅超标而迷惑的童颜,湖南浏阳509双因尿镉超标而慌张的眼神,我们又不得不反思———为什么一些环境污染事件长期得不到处理,直至酿成群体性事件?
“这暴露了当前环境司法上存在的不足。”王灿发直言不讳地指出,正是因为受害者在司法程序上没有找到出口,得不到救济,最终酿成了群体性事件。
“那些污染严重、受害人众多的工厂在当地肯定不是刚刚被发现的。因此,在未来,司法应该发挥更大的作用。”王灿发说。
据了解,在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所起诉的案件中,能够胜诉的仅占三分之一左右。
王灿发告诉记者,近期颁布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了“消除危险”的责任,这项规定有可能成为解决环境污染事件的突破口。
“‘消除危险’的责任是指,在危险还没有现实发生时,当事人担心会出现危险,而要求可能造成侵权的人消除危险。”王灿发说,在环保领域经常会发生这样的事,厦门PX事件就是一个极好的例子。目前在广东番禺发生的市民要求不予建设垃圾焚烧厂的事件属于同样性质的例子。
“侵权责任法对维护权益提供了新的途径,这也对今后的环境司法提出了新的路径和要求。”王灿发说。法制日报记者 杜晓 法制日报见习记者 任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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