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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上午,记者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获悉,王天伦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二审宣判,市高院依法驳回王天伦等人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对王天伦、唐友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及其余21名被告人无期徒刑、1至20年不等有期徒刑的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 1996年5月以来,王天伦等人通过长达10余年的强迫交易、故意伤害、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将“注水猪肉”强行在其非法控制的农贸市场内进行销售,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一定地区形成了重大影响。
2009年12月3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王天伦等23人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判处王天伦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1亿元,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判处唐友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其余21名被告人被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和1至2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重庆高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裁定。(数字记者 阙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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