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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全国两会期间,欠薪都是热门话题。今年,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张鸣起呼吁在刑法中设立“恶意欠薪罪”,有人则主张增设“欠薪罪”。“欠薪入罪”是治理欠薪的治本之策。
近年来,“恶意欠薪”成为备受舆论谴责的众矢之的。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而现实中,违反此规定的雇主,即使被查处也只需支付工资和赔偿金,并没有被绳之以法。
欠薪问题,已由个别劳资纠纷演变成一种社会现象。每到年终岁尾,讨薪“新闻”总像幽灵一样在大江南北游荡。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薪,上有中央政府的决心,下有地方政府的举措,为何还出现“年年清欠年年欠”的尴尬局面?恐怕关键在于对欠薪者惩罚力度不够,欠薪所支付的社会成本和法律成本太低。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良雇主并不在少数,面对政府强硬措施和司法机关强制执行,他们往往能欠就欠、能拖就拖,拖不过去了才“挤牙膏”般地“兑付”。仅2009年,全国总工会共为41万多名农民工讨薪9.9亿元。
欠薪问题,不仅危及劳资平等理念,而且给社会公德和商业伦理留下伤痕。考虑到欠薪造成的严重社会危害,参照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做法,把欠薪列为犯罪行为,并不为过。《香港雇佣条例》规定,香港企业雇主如不按时履行支付工资及雇佣合同责任、不完成年终到期需要支付款项的,最高则已提高至罚款35万港元及监禁三年的刑罚。如果欠薪会被裁决为犯罪行为,如果欠薪者有可能蹲大狱,“精明”的雇主恐怕不敢再公然欠薪。
“欠薪入罪”之后,司法机关可依法对采取转移资产、关厂逃匿等违法手段欠薪且情节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这对于规范劳资关系、维护社会秩序和增强社会公民的安全感,将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将刑罚手段、民事诉讼与政府部门的清欠措施结合起来,可望有效解决欠薪这个“老大难”问题。(黄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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