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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篇网帖《耒阳市最牛的霸王车》曝光,称湖南耒阳市城管大队所属的湘D82826,从2005年起已违章500多次,在衡阳市排名第一,并从未接受处罚。帖子还称在违章记录中排名第2、第36、第43和第67的也都是耒阳城管的车。记者查证核实,这些车辆确系耒阳城管大队所有,且全都“未处理”。(4月5日《南方都市报》)
根据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只有“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才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其他部门的车辆,不管执行什么样的任务,都不允许交通违章,否则就应当依法接受处罚。自然,所谓的城管因为“工作需要”可以进行闯红灯等交通违章行为,根本就没有法律依据。
再看看耒阳市城管的所谓“工作需要”。据介绍,耒阳城管“承担了禁止‘泥头车’白天上路等任务,这些车辆往往看到城管就会闯红灯逃跑,而在能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城管也会闯红灯追击。”这里有两点值得商榷,其一是,耒阳城管承担了禁止“泥头车”白天上路等任务,但其他执法部门都承担相应的执法任务,比如烟草执法等部门有时也要追击违法运载烟草的车辆,质检部门也会查查违规运输伪劣产品的任务,那么他们是不是也都可以闯红灯呢?如此,任何一个部门都会找出“特殊工作需要”来解释自己违章的行为,那么,法律还要不要执行,公众的安全如何来保障呢?其二,既使禁止“泥头车”上路,那也犯不着用闯红灯的方式来执法啊。因为白天“泥头车”上路尽管有碍于市容卫生,不过,这只是一种对居民生活产生轻微影响的行为,城管可以禁止其上路,但如果“泥头车”为逃避打击时闯红灯,城管就不宜也用闯红灯方式进行追击。因为,城管用闯红灯方式进行执法,带来的安全隐患可能远远高于以执法所获得的社会效益。
耒阳城管之所以敢于争当交通违章的急先锋,大概与城管部门习惯于违法执法是分不开。一些地方的城管对待小商小贩,不是理性、平和、规范执法,而是动不动就掀翻摊铺,折断秤杆,没收物品,甚至是动手打人。因此,在他们看来,用所谓闯红灯等交通违章进行执法,不过是再正常不过。法律不过是用来对别人执法,执法者本身可以不守法。
当然,耒阳城管成为“霸王车”,板子更应当打在交警等部门和地方政府身上。因为,城管的车子违章次数最多,且长达五年时间,交警居然不进行处罚,这是助长城管开“霸王车”的重要原因。这里面当然有交警与城管同作为执法部门,低头不见抬头见、惺惺相惜而“不愿严格执法”的一方面。
但是,另一方面,可能是交警碍于城管的地位和职责,“不敢执法”和“难以执法”。城管尽管目前没有一部法律为它们量体裁衣,它们至今仍然是“妾身不明”,是地方政府的“私生子”。但这个“私生子”却是集地方政府千宠百爱于一身,因为城管担负着满足地方行政长官城市光鲜、整洁、划一的政绩需要,是地方行政长官“权力美学”的具体执行者,因此,他们开开“霸王车”闯红灯追击“泥头车”、那是为地方行政长官卖命,交警夫复何言?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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