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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重庆5月31日电(银雪)31日,记者从重庆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三大儿童受伤害案例,内容涉及培训教育方疏忽大意致儿童成植物人、楼梯护栏缺损致儿童掉落受伤、儿童下河游泳溺水身亡等。以下案例入选其中:
一、儿童跳水训练受伤案
案情:5岁的唐佳于2007年9月参加某培训机构组织的跳水训练班住校培训。2007年12月5日,唐某在完成l0米台的的跳水动作时,身体前倾与水面呈60度摔下,其胸腹部及大腿被水拍击红肿,并感恶心。两天后,教练继续安排训练,在跳完一个7米台起水后,摔跌在地上昏迷,被送至医院,虽经抢救但一直处于昏迷状态,成为植物人。经司法鉴定唐佳的伤残等级为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唐佳父母起诉培训机构赔偿。
法院判决:由培训教育方承担90%的赔偿责任,约62万元。
点评:学校、幼儿园等教育培训机构对学生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违反该法定义务,导致学生受到伤害或学生致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培训机构没有依照循序渐进的原则合理地安排训练,第一次发生事故后,已经有了受伤的征兆,但没有引起注意,继续安排第二次训练,导致最终损害的发生。该机构有疏忽大意的重大过失,没有尽到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故应承担主要责任。
二、楼梯护栏缺损致儿童掉落受伤案
案情:6岁的王文随父母在一小区居住。2007年11月16日下午4时许,王文放学回家途经其所在单元楼梯时,因楼梯护栏一根钢条脱落未修复,使护栏间隙变宽,不慎从楼梯护栏变宽间隙处跌出致头部受伤,后经鉴定为8级伤残。小孩家长与物业管理协商解决未果,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二审法院判决判物业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共6万余元。
点评:对儿童经常出入、玩耍的公共场所与公共设施应当注意管理养护。因管理上的疏忽致儿童受伤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物业公司对物业共用部分疏于维修管理,导致王某受伤,因此物业公司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王文的监护人因未履行好监护职责,对王某某的受伤也应承担次要的民事责任。
三、儿童相约下河游泳溺水身亡案
案情:2008年5月11日午饭后,凡宏以及其它5名未成年人相互邀约到长江玩耍、游泳。14时左右,凡宏落水身亡。受害人父母要求其他小孩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诉至法院。
处理结果:一审法院判决由其它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分别给予凡宏的父母10000元的经济补偿。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法院调解由其它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给予凡宏的父母5000元的经济补偿。
点评:小孩相约玩耍,可以获得乐趣,提高社会交往能力,有利于其健康成长。但其认知能力与行为控制能力弱,容易作出现危险举动,即法律上的共同危险行为。其他小孩的行为共同促成损害的发生的,其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小孩相约玩耍,家长要注意看护管理。完
参与互动(0) | 【编辑:闻育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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