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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按照中央批转中央政法委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统一部署和任务要求,秉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指导思想,历时两年的调研、协调和论证,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两“规定”),并于日前颁布。
特邀国内著名刑事诉讼法学家对两“规定”进行解读。
主持人:本报记者 裴智勇
特邀专家:陈光中(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最高人民法院特邀专家咨询员)
樊崇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龙宗智(四川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特邀专家咨询员)
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卞建林(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宋英辉(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陈瑞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冤案凸显证据法治不足
主持人:日前,河南赵作海冤案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在当事人得到了国家赔偿之后,在制度层面上如何健全刑事法治,防止类似案件再次发生,成了公众关注的事情。两“规定”的出台,颇有针对性。如何看待两规定的出台对我国刑事司法证据制度的“补漏”作用?
陈光中:两“规定”的颁布,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改革中的一件大事,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进一步民主化、法治化的重要标志。
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基础。刑事诉讼活动首先就是收集、审查、判断、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建立和健全证据规则才能保证合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正确地审查判断证据,使证据所认定的案件事实符合事实真相。证据规则是否健全是体现一个国家诉讼制度民主、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志。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对证据规则的规定比较原则。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程度的刑讯逼供现象和出现的冤案错案也迫切要求建立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特别是个别震撼社会的“亡者归来”的冤案,如佘祥林案、赵作海案,凸显我国证据法治的滞后和不足。
樊崇义:两“规定”的出台,是在党的十七大以后我国新一轮司法改革的重大成果,是我国刑事证据制度改革的创新和发展。这两“规定”的出台以及贯彻执行必将推动我国依法治国前进的步伐,在我国民主与法治的历史上记载下重重的一笔。
我国现行的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规定只有八条,原则、笼统、操作性不够强。新出台的两个规定,针对刑事证据的收集、审查、定案等诉讼各个环节的运用,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一改过去的原则、笼统之弊。从这个意义上说,它是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正和发展,是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前奏。
龙宗智:两个“规定”的颁布,是防止冤假错案的迫切需要。我国在个别死刑包括死缓案件上出现问题,重要原因是死刑证明标准把握不当。将有重大瑕疵的证据作为定案依据,在案件存在重要疑点的情况下仍然认定有罪并适用重刑。如佘祥林、杜培武等冤案,案件中均存在重大疑点,对基本犯罪事实的认定存在合理怀疑,但办案人员在“有罪推定”思想指导下,降低标准,勉强定罪,教训十分深刻。而防止冤错案件,固然需要办案人员改变观念、提高素质,更需要在诉讼和证据制度上强化刑事案件办理,尤其是死刑案件办理的防错机能。其中,严格死刑案件证明标准是一重要环节。而严格证明标准,除了在案件办理各个环节上的实际把关外,首先应当在制度规范上使其更为严格,从而设置防止司法人员主观随意性的制度条件。
陈瑞华:两“规定”对我国刑事证据制度作出了一系列的补充和完善,是刑事司法领域的重大改革举措。这些证据规则在解决刑讯逼供问题、减少冤假错案以及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等方面有重要意义。对于禁止刑讯逼供,应是一条行之有效的解决之道。长期以来,刑讯逼供问题成为一个屡禁难止的难题。无论是前几年发生的杜培武案件、佘祥林案件,还是新近暴露的赵作海案件,几乎每一起冤假错案的发生,都程度不同地有着刑讯逼供。刑讯逼供,不仅容易造成被告人被屈打成招,酿成冤假错案,而且严重败坏了我国刑事司法的形象,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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