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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某市日前发生了一件事,一位区旅游局长开车蹭到一名中学生,下车打了对方一耳光,结果引来上千愤怒群众围堵。该市市委书记闻讯赶来之后,现场当即宣布对这位局长就地免职。
将这样的一名局长就地免职,无疑是大快人心之举。然而在围观者拍手称快之余我们或许要质疑一下,“就地免职”这一合情行为是否同时也合法?在笔者看来,市委书记就地免掉区旅游局长的职,至少有两个地方不妥。首先是不符合干部分级管理原则。按照正常情况,区一级的局长应由区一级来任免,市委领导直接管区一级局长的任免,明显属于跨越层级。更重要的是,政府序列官员的任免必须经过党委常委会和政府常务会议讨论,若是政府组成部门的领导还需提交人大决定。由党委“一把手”个人决定免职,无疑有违组织工作流程。
当然,官员需要尊重民意进行决策,也需要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但是无论如何,都不能只图一时的“痛快”,逾越国家法律法规,不尊重程序正义。就拿对干部的任免来说,对不称职或不适合继续任职的干部就地免职,对当事人、对老百姓都很难说是负责任的。按照相关规定,公务员对处分有申辩的权利,谁也无权将这一正当权利剥夺。而“一把手”掌握的人事权过大,更是让人担心:今天能就地免掉某些人的职务,明天会不会随意让一些人升官?
近年来,“就地免职”之类新闻不断见诸报端,在一些地方甚至已经被写进文件,成为经常性的干部管理举措。这样的现象即使初衷良好,也相当值得警惕。我们要建设法治国家,以及严格吏治、整饬政风,不能离开对法律的敬畏、对程序的尊重。如果领导干部习惯于不按法律程序行事,既容易助长“人治”的不良风气,也可能对各项事业的长远发展带来不利影响。(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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