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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脏乱差惹恼业主大会 一物业公司被判赔5千元

2012年02月23日 18:2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上海2月23日电 (陈静 黄丹)管理人员不到位,公共设施维修不及时,小区环境脏、乱、差……,被“服务”一年多后,上海浦东新区加东小区的业主终于忍无可忍,不仅炒了自称“服务优良”的物业公司,还向其追索合同违约金。记者今日获悉,上海浦东新区法院新近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上海振群物业有限公司(下简称振群物业)支付原告加东小区业主大会违约金5,000元。

  提起曾经的物业环境,加东小区的一名业主非常愤懑。“小区里杂草丛生,有的都长1米高了,建筑垃圾到处乱扔,有时还臭烘烘的!”

  据了解,2009年4月20日,加东小区业主大会与振群物业签订一份《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振群物业自2009年4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服务标准为三级,被告的管理服务如不能达到约定内容和标准的作为违约处理,以收取服务费为基数向业主支付6%的违约金。

  由于服务差强人意,小区业主频繁向业主大会施压,要求更换物业。经过多方协调和工作交接后,业主大会最终于2010年6月将振群物业“踢”出了小区,并且应大多数业主要求,将振群物业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按照合约规定,向业主支付6%的违约金,即23,363元。

  法庭上,业主大会提交了一组小区的照片以及小区所在居委会出具的情况反映,证明在小区绿化养护、公共区域保洁和设施维护、管理人员数量等方面振群物业的服务很不到位。面对业主大会的质疑,被告振群物业向法庭提出了反诉,要求业主大会向振群物业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物业费收缴的问题上,小区业主大会并不赞同振群物业的说法,有居民表示,“因为振群物业服务太差,很多小区业主才不愿意交纳物业费的。我们新选的物业就不存在这个问题,现在物业收缴率高达90%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该小区所在居委会证明和业主拍摄照片,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确实存在管理不到位之处,与被告当时竞聘时的承诺以及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存在一定的差距,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具有一定的事实依据,也符合合同约定,法院院予以支持;但是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的提高也需要全体业主及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和支持。法院酌定由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5,000元。至于被告反诉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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