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保障房设诚信黑榜 有效期最高达十年
保障房项目开发建设,要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配套建设道路交通、学校、医院、文体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必须同期交付使用。记者昨日从省法制办获悉,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送审稿(下简称“办法”)即日起至5月12日征集立法意见,其中,备受关注的对保障房申请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的内容已被写入条文中。
保障房使用资格一年一查
“办法”对保障房建设作出具体要求,规定要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配套建设道路交通、学校、医院、文体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同期交付使用。
目前,一些地方在出让居住土地时,往往要求开发商配建保障房,但却屡屡出现开发商拿下地块后只顾开发商品房,违约不配套建设保障房的问题。对此,“办法”授权县级以上政府责令限期改正,不予批准其新的开发项目,并处30000元罚款,还可停止开发项目房地产预售、登记手续。
“办法”还明确了申请住房保障审核方式: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查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车辆、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核实。银行、证券、国土、房管、公安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向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出具财产证明。
住房保障申请的审核结果公示期限不少于20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城镇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对异议进行核实,对核实结果予以公布。
“办法”还要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每年不少于一次核查申请人有关情况,对不再符合使用保障房资格条件的,收回保障房或者停止租赁补贴。
七种情形收回出租保障房
“办法”对保障房的租金也作了明确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标准由市、县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保障房只能用于自住,不得转让、出租、闲置、出借、抵押。
“办法”规定,对于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房内居住的;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或累计六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擅自互换、出借、转租、抵押保障房的;将保障房用于经营性用途或者改变使用功能的;因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租赁的保障房严重毁损的;存款、股票基金等资产价值超过规定数额或者经审核不再符合租住保障房资格条件的;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违法、违约情形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根据约定或者法定情形解除合同,收回出租保障房。
保障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租赁期满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申请人应当在期满三个月以前提出申请。
诚信黑榜最高十年有效
对于申请租赁保障住房时弄虚作假的,“办法”授权县级以上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驳回其申请,并处100元罚款,十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有上述行为,除驳回申请并处100元罚款之外,三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如果事后发现弄虚作假的,或者查明申请人以贿赂等违法手段获取保障房或者租赁补贴的,除追究法律责任外,还将按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房的市场租赁价格,补收租金或者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补收补贴租金的利息。羊城晚报记者 赵燕华 实习生 刘闻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