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华人热议新外国人管理制度实施:有便利有不利(3)
对外国人的不利条款有哪些?
7月7日,外国人人权法联络会等三个团体组织在东京都召开记者会,对外国人管理制定的相关条款表示反对。
外国人人权法联络会等组织就起草了《共生万人宣言》(下称:宣言),反对新法律中对外国人的不平等条款。
新的《入管法》、《入管特例法》、《住民基本台帐法》对中长期居住在日本的外国人管理制定了许多新的条款,有些条款明显对外国人是不平等的,例如:居住地变更后超过14天没登记,按照对日本人的《住民基本台帐法》,处以5万日元以下罚款;而按照对外国人的《入管法》会处以20万以下日元罚款,如果超过90天没有登记,还会被取消在留资格。
按照新的法律解释,即便是永住资格者,如果长期不在日本居住,超过90天没有登记日本住所,也将被取消在留资格。
宣言指出,来自19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在日外国人已经超过210万人,日本正向多国籍化、多民族化社会迈进,但诸多涉及外国人的人权法律制度却没有改善,对外国人的制度正在全面改编和恶化。
宣言指出,这样区别对待外国人和日本人的法规,无论立法方还是行政方都没有从根据和伦理上作出说明。
新法律实施后,对在日本滞留3个月以上外国人发行 “在留卡”,取代原来的“外国人登录证”,废除外国人登录制度。“在留卡”中央会被粗体字记入“就劳不可”、“就劳无限制”、“只限在留资格许可的就劳活动”。
宣言指出,外国人是“生活者”而不是“劳动力商品”,这样的表述明显没有尊重外国人的“人类尊严”。外国人永住者、定住者、家族滞在者的子女不少都在日本出生,从表面看他们在日常生活上与日本孩子没有差别,但按照法律他们年满16岁时必须携带记载“有无就劳限制”的“在留卡”。他们要打工还须入管局开出的 “资格外活动证明”。在与同学到海外休学旅行时,不仅要携带“在留卡”,还得留指纹、拍照。这些对16岁的孩子来说,日本在这方面是丑恶的。
熟悉在日外国人法律问题的日本律师古谷武志说,原本使用的“外国人登录证”,即使是短期滞留或非法滞留的外国人也可能申请到。但更换 “外国人在留卡”的新制度,可能导致更多的外国人明确成为非法滞留者。有评论认为,新制度规定旨在督促非法滞留的人尽早与相关部门联系,但可能导致非法滞留的外国人拒绝接触社会,只能被不法分子欺骗,或参与犯罪。
联合总会再提意见书
在“新出入国管理法改正法”于7月9日正式实施前夕,日本华侨华人联合总会再次向法务省提交了“要望书”,从旅日华侨的立场出发,表达了陈情和改善的要求。
7月5日上午11时30分左右,日本华侨华人联合总会会长符以亨、副会长陈学全、东京华侨总会会长廖雅彦、副会长林斯福等四位侨领去到法务省,向法务副大臣谷博之议员当面递交了“要望书”。这也是旅日华侨在“改正法”出台后,第三次表达了严正意见。
此前,联合总会曾在2011年11月25日,以公开声明的方式对“改正法”提出反对意见和改善要求;2011年12月15日,联合总会又直接向法务省入国管理局递交了陈情书,传达了日本各地华侨总会和各地区的意见总括。2012年6月23日,日本华侨华人联合总会在大阪举行了会员代表大会,再一次对实施在即的“改正法”提出了强烈的改善要求。
在7月5日提交给“日本国法务大臣泷实殿”的最新要望书中,联合总会明确提出三点:
1、中长期在留外国人中,一般永驻者都是符合政府要求的条件而由日本政府给予永住资格。特别在审查基准方面,他们的良好品行符合日本国益而受到承认。一般永住者,在日本有生活基盘、遵守日本宪法、履行纳税义务,他们都是与普通日本人过着相同生活的善良市民。迄今为止,一般永住者只有申请再入国许可时才需要去入国管理局,这已成为固定概念。
但是,新的在留卡制度规定了7年更新时期,而且入管不予通知,极易造成当事人因疏忽而遗忘,由此导致取消在留资格等处罚措施令人愤慨。而且,新改正法因社会出身、身份、条件等而造成差别对待的事实,对孩子们来说是难以承受的。
为此,我们强烈要求改善新条例,对一般永住者和特别永驻者给予相同条件的无差别对待。
2、有关取消在留资格制度等处罚细则,“改正法”规定,对于延误在留卡更新的外国人以及日本人配偶等,可能会取消资格使其丧失在留资格,这可能导致产生很多人道方面的问题。所以,希望法务省在使用取消资格的罚则时需谨慎行事。
3、新在留卡“国籍地域”栏中,“台湾护照”的持有者将被记入“台湾”字样,这与1972年中日邦交正常化时“日中共同声明”所表达的日本政府根据波兹坦宣言第八条,充分理解并尊重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的一部分的立场是相违背的。在此,强烈要求把两岸旅日同胞的身份都标记为“中国”。
日本在7月9日正式实施新改正法。日本华侨华人联合总会屡次提出的陈情和改善要求,日后在多大程度上能得到回应和体现,人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