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深圳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水平,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深圳市政府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推广使用国Ⅳ标准车用汽油。这是记者昨日从深圳市政府最新一期《政府公报》上获悉的消息。
据了解,《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使用国Ⅳ标准车用燃油的通告》已经下发深圳市各区人民政府以及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通告所称国Ⅳ标准车用汽油,是指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694-2009《车用汽油(粤Ⅳ)》规定要求的车用汽油。
通告提出,自2011年1月1日零时起,在深圳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油品经营单位销售国Ⅳ标准车用汽油。车用柴油目前仍按现行国Ⅲ标准执行。自2010年12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为油品经营单位的车用汽油标识更新和油品置换期。深圳各单位应在立式招牌、发油台、加油机、购销发票和提货单等汽油品名后加注“(Ⅳ)”字样。加油站应在明显位置摆放“深圳市加油站油品质量标准明示牌”。
通告要求,国Ⅳ标准车用汽油零售价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广东省物价局的有关规定执行。油品经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做好国Ⅳ标准车用汽油销售价格的明码标价工作。深圳市内各加油站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建立油品质量管理台账,并保留提货单、进货单和增值税发票及其相关质量记录和质量凭证。深圳市发展改革委、科工贸信委、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车用燃油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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