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环保局日前下发《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从2011年1月11日起,年终县区政府考核,空气质量将首次被纳入考核中。辖区空气质量长期低迷,将影响县区年终目标管理责任考核。
《合肥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考核办法》指出,市政府将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纳入对各县区、开发区的目标管理责任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每年评价各县区、开发区环保政绩的依据之一。
记者了解到,参与考核的空气质量监测包括两部分,采取自动监测加流动监测相结合的方式,自动监测子站监测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3项污染因子,流动监测点位监测可吸入颗粒物污染因子。
办法规定,未设立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子站的县、开发区应于2011年底前分别在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和辖区内设立,2012年起通过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子站开展考核。合肥市环保局每月对各县区、开发区环境空气质量数据进行
汇总排序,次月5日前向合肥市委、市政府报告,并向各县区、开发区及市直有关部门通报。
参与互动(0) | 【编辑:宋亚芬】 |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