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25日消息,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日前联合发布《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明确水利建设基金由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组成。
《办法》明确,中央水利建设基金有三个来源,分别是:从车辆购置税收入中定额提取,从铁路建设基金、港口建设费收入中提取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可用于水利建设基金的资金。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来源包括: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3%;经财政部批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地方人民政府按规定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足额安排资金,划入水利建设基金;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要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行,到2020年12月31日止。(朱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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