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新光控股集团董事长周晓光向正在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建议,在《刑法》中增设“侵害环境罪”专章让惩戒更“给力”。
周晓光代表说,目前,我国环境法的立法模式主要存在如下问题:生态环境犯罪在刑法中尚未成为一类真正意义上的犯罪,而是作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一个组成部分,不能准确地反映环境犯罪所侵害的客体。环境犯罪是一个类罪名,因而采用小节制排列和夹杂其他章节中的立法体制,既不利于同类客体的有效保护,也不能彰显惩治环境犯罪在《刑法》中的重要地位。
周晓光代表建议,在刑法中增设侵害环境罪专章,将《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单独设立一章,并将分散在《刑法》各章节中有关环境犯罪的规定归并和纳入其中。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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