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7日从财政部获悉,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出台通知,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油(气)田企业在开采原油过程中耗用的内购成品油,暂按实际缴纳成品油消费税的税额,全额返还所含消费税。
根据通知,享受税收返还政策的成品油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由油(气)田企业所隶属的集团公司(总厂)内部的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从集团公司(总厂)内部购买;油(气)田企业在地质勘探、钻井作业和开采作业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不含运输)耗用。
卓创资讯成品油市场分析师张斌分析认为,该政策是在高油价下对炼厂的一种变相补贴,旨在鼓励生产,将有利于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促进炼厂加工的积极性。有助于在高油价下缓解可能出现的油荒局面。(记者徐蕊、韩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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