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紫金矿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作出终审判决: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万元;五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3年至3年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有2人被判缓刑,有4人较一审刑期有所缩短。
5月4日下午,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法制日报》记者披露了终审判决详情。据介绍,龙岩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龙岩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诉单位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违反国家规定,在生产过程中对企业存在的环保安全问题重视不足,没有从根本上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存在的环保隐患,继而发生了危险废物泄漏至汀江,致使汀江河水域水质受到污染,造成渔业养殖户养殖的鱼类死亡,损失价值人民币2220.6万元,上杭县城区部分自来水厂停止供水1天,破网放生的鱼类达3084.44万斤,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陈家洪作为原矿长、矿环保第一责任人,黄福才作为矿环保安全处处长,均是应对该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林文贤作为铜湿法厂厂长、厂环保第一责任人,王勇作为铜湿法厂分管环保的副厂长,刘生源作为铜湿法厂环保车间主任,均是本起污染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上述五名上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法院认为,综观本起污染事故所造成的特别严重后果及其重大社会影响,不宜对各上诉人减轻处罚,相关上诉人及其辩护人要求减轻处罚或免予刑事处罚的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鉴于二审期间各上诉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陈家洪及黄福才在本案中只承担主管人员的责任,事发后积极参与抢险,对事故应急处理起了一定的作用,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上诉人陈家洪、黄福才及其辩护人关于适用缓刑的上诉和辩护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据此,龙岩中院作出上述终审判决。本报记者刘百军